发布时间:2026-04-07 15:00 信息来源:洪江市民政局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一、社会组织管理 | ||||||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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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组织管理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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