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6 16:28 信息来源:
由于婚姻信息的不全,各部门的信息不共享等各种原因,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一定能全面反应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民政部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单位协商,2015年9月2日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通知规定自即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我市民政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婚姻登记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各种途经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从10月初以来我局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基本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