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2 10:47 信息来源:洪江市财政局
一、财政管理 (13项)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2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3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4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5 |
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6 |
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7 |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8 |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9 |
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10 |
对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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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
12 |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及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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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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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70项)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2 |
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3 |
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4 |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 |
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6 |
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7 |
对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8 |
对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9 |
对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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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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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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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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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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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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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6 |
对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7 |
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8 |
对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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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1 |
对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22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3 |
对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4 |
对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5 |
对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6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7 |
对设定最低限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8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29 |
对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0 |
对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1 |
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2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3 |
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4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5 |
对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6 |
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7 |
对其他违反87号令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38 |
对未按照74号令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
|
39 |
对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
|
40 |
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
41 |
对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42 |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4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5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4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4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
|
4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4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
|
5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5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
52 |
对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3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4 |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5 |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6 |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7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8 |
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9 |
对采购人、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
60 |
对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61 |
对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62 |
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63 |
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64 |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65 |
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110号令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
66 |
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有11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
67 |
对指定媒体违反101号令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
68 |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
69 |
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采购股或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70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三、财务会计 (28项)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
2 |
对私设会计账簿、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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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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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6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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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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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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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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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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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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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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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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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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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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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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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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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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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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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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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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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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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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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国库股或行政审批股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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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撤销资格 |
其他行政行为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国库股或行政审批股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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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会计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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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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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洪江市财政局 |
洪江市财政局相关管理或监督股室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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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政(1项)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 |
行政确认 |
洪江市财政局、税务局 |
洪江市财政局税政管理部门、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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