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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财政局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03 10:59 信息来源:洪江市财政局

一、政府采购监督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免于处罚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87号令规定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免于处罚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首违不罚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首违不罚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次违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首违不罚

第一次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6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7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8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9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1个,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10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首违不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最终未中标的,及时改正的。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首违不罚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初次违法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首违不罚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首违不罚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首违不罚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首违不罚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首违不罚

未妥善保存1个项目采购文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0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1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2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3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4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5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26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二、财务会计监督类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未依法规定设置辅助性账簿的,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2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金额合计10000元以下,及时改正的:
1.
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2.
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3.
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4.
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5.
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6.
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3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1.
原始凭证未按《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核的;
2.
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连续编号的;
3.
启用账簿时未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和扉页启用表填写不全的;
4.
不按账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的;
5.
红笔记账不按规定的;
6.
无日期或无内容摘要的;
7.
跳行、隔页登记未按规定划线注销的或未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的;
8.
现金、银行存款记账不逐日结出余额的;
9.
各账户未按规定按月结出余额的;
10.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不及时核对,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
11.
转页和结计发生额不符合规定的;
12.
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装订成册的;
13.
活页式账簿不定期装订成册的;
14.
会计账簿无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
15.
任意简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的;
16.
会计账簿改错不符规定的;
17.
会计电算化单位并行3个月后脱离手工账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4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1.
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的;
2.
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的。

责令限期改正。

5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该项违法行为仅发生1次,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6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因管理不善,致使少于1个月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对主要账目影响较小;

4.及时改正的。
以上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

7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1.首次发现,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但执行了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2.
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及时改正的。
以上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

8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9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不影响主要账目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10

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不影响财政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11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其他辅助性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12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积极改正或者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13

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违不罚

1.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的;
2.
该项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1个会计年度以内,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
承诺积极改正;
以上情形须同时满足。

责令限期改正。

14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未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的,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