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通知

关于防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8 10:22 信息来源:

 

洪建发〔201630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防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防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严禁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与中标通知书一致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由施工企业负责发放相应管理人员工资福利。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管理义务,负责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由市质安站负责考勤及工作考核评价,具体考勤制度另行制定。

三、合同约定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或租赁必须由施工企业负责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

四、工程款及各项支出款项必须通过施工企业基本账户,且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

五、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严禁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九、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如需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征得建设单位认可,同时分包的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十二、市住建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以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67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6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