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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8 信息来源:洪江市水利局

洪江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被批准,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但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对防洪没有影响的,不予罚款。

4违反《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围垦水库库区的。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障碍的,不予罚款。

5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的,不予罚款。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在责令期限缴纳的,不予罚款。

7违反《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未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而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的,不予处罚。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不予处罚。

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1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水利建设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水利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