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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4 09:50 信息来源: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洪江市市农业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分管此项业务的定密责任人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拟在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局信息宣传科复核审批资料,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按照《洪江市市农业局机关定密管理办法》,报请省农业厅或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公开”、“不公开”的意见,不公开的情形要注明其依据和理由。定密责任人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明确是否批准公开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定密责任人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洪江市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