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9 14:45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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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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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渔业)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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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一案 |
冯* |
冯* |
2026年2月25日4时,冯*从家中拿了5副渔网,并划船在洪江市江市镇白岩山渡口沅水水域使用刺网捕捞水产品,于2026年2月25日7时许,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共查获刺网6匹;渔获物70尾,共计重14.96公斤。经认定,渔获物总价值为474.8元,所使用的6匹刺网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36种禁用渔具的第3种三层刺网,属禁用渔具 |
处罚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14.96kg(公安机关已处理); 2、对当事人冯*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伍百元整(¥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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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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