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9 14:44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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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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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农(渔业)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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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杨*仲 |
杨*仲 |
当事人杨*仲、杨*华在洪江市安江镇塔脚沅水河段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捕捞水产品,共获得渔获物9.45kg;总货值490元。 |
处罚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9.45kg(公安机关已处理); 2、对当事人杨*仲、杨*华处以罚款人民币八千百元整(¥8000元),由当事人杨*仲、杨*华各自承担罚款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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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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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农(渔业)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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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杨*华 |
杨*华 |
当事人杨*仲、杨*华在洪江市安江镇塔脚沅水河段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捕捞水产品,共获得渔获物9.45kg;总货值490元。 |
处罚种类:处罚款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没收渔获物9.45kg(公安机关已处理); 2、对当事人杨*仲、杨*华处以罚款人民币八千百元整(¥8000元),由当事人杨*仲、杨*华各自承担罚款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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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 202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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