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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5-09-15 10:36 信息来源:洪江市农业农村局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耕自种或组织落实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受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补贴资金受益人原则上为原承包方;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实际耕种者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和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以二轮承包耕地计税面积内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为依据),统一按照不低于95元/亩,不高于114元/亩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根据上级下拨补贴资金额度和乡镇上报补贴面积分年度测算确定。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多年生中药材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立体种养,沟坑占比不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的耕地(沟坑面积不超过田块总面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