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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2017-08-23 01:02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