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0 10:53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医疗机构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委托配制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 |
涉及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 |
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情况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使用环节,依职能开展检查 |
2 |
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疫苗管理法》(2019年)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 |
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单位 |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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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机构的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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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药品经营企业 |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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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药品经营企业被暂停销售药品经营活动后恢复经营的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 |
被暂停销售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 |
药品经营活的许可动 |
现场检查 |
根据药品经营企业被暂停销售药品经营活动后申请恢复经营开展的检查 |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6 |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7 |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8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9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省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一81项内容、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20项内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责任落实5项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10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委托生产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企业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二24项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分3年全覆盖检查;)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