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4 08:36 信息来源: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请先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即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上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并下载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及承诺书;
二、新办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设立人签署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户口簿;或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 全体出资成员签署确认的出资清单,以及成员名册(已填写了申请书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的,无须重复提交本项材料)。
7.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任职了监事的,还需提交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已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原件。
三、变更、注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署、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正、副本(使用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提交营业执照电子图像)。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核准变更登记后,申请人可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到登记机关窗口或寄递等方式换发营业执照。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的提交公告信息样张(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第1、2项的材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业务咨询电话:0745-7732853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局办公室(7732851),李斌(1397456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