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8 01:29 信息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
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详见国家统计局内网),请认真学习贯彻,按要求结合本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并于本月底前报送上一级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统计工作职责机构贯彻落实情况由县市区统计局负责。
湖南省统计局
2018年10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