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9 15:24 信息来源:
怀安办函〔2016〕46号
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全面落实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已试行半年,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直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消防等)、市农委(农机、畜牧、渔业等)、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督促指导,积极支持配合安监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市住建局、市地方海事局等部门和广铁集团怀化铁路办事处要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5〕49号)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及时跟进,严格落实《通知》明确的调整内容
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信息报送责任单位、报送渠道、报送时间要求、统计范围等仍按《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5﹞49号)要求执行,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系列最新文件,仅对以下内容予以调整:
1. 道路运输事故调整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
2. 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负责登记注册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并录入统计。其他事故仍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归口录入统计。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严格落实上述调整内容。
三、加强组织和督导,严格统计数据审核把关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工作部署,下半年国务院安委办将组织开展事故直报工作专项考核和督查,对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不落实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和督查情况列入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省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不认真、不配合、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将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纳入对市级政府2016年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以及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和督导工作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录入报送及时,防止漏报和重报。市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不认真、不配合、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将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纳入相关单位2016年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四、及时上报,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和违规注销事故上报记录的将由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倒查,对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的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