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11:46 信息来源:洪江市审计局
洪江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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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执法类 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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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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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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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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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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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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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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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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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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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县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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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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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
县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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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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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社会审计机构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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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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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
县本级相关部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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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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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
县本级使用管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相关单位、部门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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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8条、49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3-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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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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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理处罚 |
行政处理处罚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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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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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执行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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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7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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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 |
行政强制执行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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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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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行政强制执行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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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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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
行政处罚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2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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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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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审计决定、逾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 |
洪江市审计局 |
审计各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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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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