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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30 03:44 信息来源:

                       发改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各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股室、单位提出审查意见,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纸质文件交办公室存档备案,电子档在规定栏目内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第五条  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各股室、科室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九条  各股室、单位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