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3 09:22 信息来源: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及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洪江市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洪政函〔2024〕115号),现将我市6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洪江市大崇乡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洪江市大崇乡岩脚村花厅组
主管部门: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洪江市大崇乡人民政府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墙基四至外延10米。
二、洪江市沅河镇红军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洪江市沅河镇富团村箭山坡组
主管部门: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洪江市沅河镇人民政府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
保护范围:烈士墓墓基四至外延10米。
三、洪江市熟坪乡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洪江市熟坪乡熟坪社区花桥组
主管部门: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洪江市熟坪乡人民政府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墙基外侧。
四、洪江市托口镇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洪江市托口镇豹雾村大团溪组
主管部门: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洪江市托口镇人民政府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墙基外侧。
五、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洪江市龙船塘乡红心村精盆岭组
主管部门: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人民政府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墙基四至外延2米。
六、洪江市洗马乡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洪江市洗马乡洗马潭村钟形山组
主管部门:洪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单位:洪江市洗马乡人民政府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
保护范围:陵园护栏外侧四至外延2米。
七、保护要求
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