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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口镇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4 11:30 信息来源:

为了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特制度制定如下制度。

一、镇机关小车由主要领导和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正常情况下,原则上优先保证计生办用车,由计生分管领导报告办公室派车。主要领导因公用车可单独随时通知办公室调用,副职领导因公出差两人以上由办公室安排用车。

二、车辆原则上不租用,外单位或个人遇特殊情况需租用机关小车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办公室方可安排动车。

三、司机必须坚持安全节约的原则,严禁酒后开车,严禁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违者一切后果概由司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调离岗位。司机违章驾驶受处罚,概由个人负责,罚款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四、司机必须经常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停放安全。节假日及下班后,除车辆出差不在境内或主要领导另有安排以外,小车都应停在财政所旁边车库,由镇办公室进行车辆出入登记,司机违反第三、四条罚款20元一次,造成不良后果概由司机负责。

五、车辆采取定点定量加油的管理办法,由办公室开具出车、加油通知单,财政所按通知单在指定的加油站一月一结算油款,干部职工个人不得报销油票(小车因公在外不在此例)。

六、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增添或更换相关部件(器材)必须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并由财务人员共同参与购置结算,司机不得报销相关发票。

托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