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9 11:28 信息来源:洪江市群峰乡政府
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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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 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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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 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 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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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 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由乡级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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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 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 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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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关 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由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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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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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 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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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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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 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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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处罚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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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 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准,多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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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 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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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 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 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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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 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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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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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 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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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 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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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作出行 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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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 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 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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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 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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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 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行 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 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 乡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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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 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 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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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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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 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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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建设,期不改 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区内未依法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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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对采取分洪、滞洪非常紧 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 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 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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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 的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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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 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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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乡人民政府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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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决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三条: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政府等调解。 |
乡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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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乡 (镇)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 (镇)人民 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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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八条: 乡、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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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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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
省政府决 定赋权 |
县级部 门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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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六 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 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 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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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 范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 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 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 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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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 |
为应对突发事件向单位、 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 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 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 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 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 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 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乡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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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 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 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 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县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 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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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 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 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 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 (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综合行政执法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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