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08:53 信息来源:洪江市雪峰镇政府
洪江市雪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雪峰镇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洪江市雪峰镇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江市雪峰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洪江市雪峰镇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全力提升我镇森林防灭火本质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湘森防办〔2023〕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江市雪峰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受理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三条 雪峰镇人民政府设立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向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五条 镇森林灭火指挥部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登记、交办及综合协调。
第六条 举报电话:119、0745-7566316。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系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止)发生在森林防火区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无明确举报地点或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已受理或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三)失火当事人拨打报警电话的;
(四)失火当事人为乡镇、国有林场或负有森林防火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森林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按每次1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流程
第十条 接到举报信息后,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给相关村、社区进行核查,相关村、社区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并提出奖励意见,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件进行再审核登记,由镇人民政府发放相应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者,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约定以6位阿拉伯数字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根据通知,可凭有效身份证或举报时留下的个人代码直接前往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也可要求汇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将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森林火灾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等情形,举报表彰除物质奖励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形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共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