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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林业局对《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5 14:28 信息来源:洪江市林业局

    一、修订《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的必要性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已经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2023年发布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与新条例法律条文不一致,所以需要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2026年5月7日,洪江市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将起草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征求意见稿)送至洪江市应急局、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征求意见,均无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修订《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修订《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2026年5月12日,洪江市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对新修订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2026年5月14日,洪江市林业局第13次党委(扩大)会对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作出的关于《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进行了审议通过。

(四)2026年5月14日,洪江市林业局将《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征求意见稿)在洪江市人民政府政务网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我市近几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一般都在10月份以后,发生森林火灾一般都因林缘50米以内野外违规用火引起,所以将防火期调整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森林防火区域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地、荒山、草地及距离林缘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一条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第二十八条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新修订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做了具体要求。

(三)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比2023年发布的《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处罚标准提高了。

                            洪江市林业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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