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02 10:27 信息来源:洪江市自然资源局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政策层面适配需求
近年来国家层面密集出台矿山生态修复、矿业权管理新政策,如自然资源部《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对土石料处置、生态修复边界作出严格规定;湖南省修订《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河道砂石管理规则及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洪江市需同步完善地方监管体系,确保与上位政策有效衔接。
(二)本地治理现实需要
洪江市面临矿山监管突出问题,尤其是当前金价高位运行居高不下,“3•25”盗采金矿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亟须通过明确监管责任、细化问责机制,构建全链条管控体系,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
(三)监管体系完善需求
原监管模式存在职责划分不清晰、部门协同不充分、基层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到位。通过修订办法,可建立“市直部门+乡镇+村社”三级监管网络,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填补监管漏洞,提升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法规政策依据
本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法优先、地方实际适配”原则,主要依据包括: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属性及监管核心原则;
省级法规规章:《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修订后的《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细化地方监管责任及处罚标准;
三、基本思路
本办法以“源头管控、权责明晰、协同共治、从严问责”为核心思路:
坚持“国家所有、属地负责”原则,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落实市、乡、村三级属地监管责任;
聚焦“监管漏洞、责任悬空”痛点,构建“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基层巡查”三位一体管控体系;
突出“问题导向、从严执法”,针对违法盗采、砂石私运、生态破坏等突出问题,细化问责情形和处罚标准;
强化“协同联动、全程管控”,建立跨部门“行刑衔接”机制,实现从勘查开采、项目建设到停产关闭的全流程监管。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明确三类主体、划分四项职责、细化六类问责”:
(一)明确监管主体范围
覆盖市直部门(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等)、乡镇(林场)、村(社区)三级监管主体,以及矿山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两类责任主体,实现监管无死角。
(二)划分核心职责边界
部门监管职责:市自然资源和应急部门承担法定监管责任,负责违法查处和工作评价;多部门建立“行刑衔接”机制,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主体职责: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基层属地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负有属地管理职责,必须落实宣传、巡查、发现、制止、整治、报告等监管责任,村(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和线索上报。
(三)细化重点管理要求
砂石处置:明确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政府组织 + 平台交易”处置路径,堵住私运私售漏洞;
废弃矿硐:要求矿山企业对废弃矿硐封堵到位并报告,防范安全隐患;
停产管理:强化停产矿山安全技术措施和值班值守,杜绝“停而不管”。
五、应急保障
办法强化矿产资源领域应急管理,重点突出三类保障:
日常值守:停产矿山、矿山企业必须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
隐患处置:对废弃矿硐、边坡滑坡等安全隐患,要求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乡镇和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协同响应:建立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联合处置。
六、附则
适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监管责任的市直部门、乡镇(林场)、村(社区)相关责任人,以及矿山企业、项目建设单位等均适用本办法;
施行期限: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解释权:隐含由制定部门(洪江市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的常规原则,确保执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