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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黔阳古城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2 16:35 信息来源:洪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8月13日,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实施以来,对黔阳古城的保护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尽管《办法》实施的正向作用明显,但随着旅游发展新形势、新需求的出现,古城管理中,职责不够清晰、保护管理及约束机制不够严格、修缮维护散乱等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延缓了古城发展的步子。为进一步推动文旅产业发展,促进古城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市文旅广体局起草了《黔阳古城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

二、起草的依据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根据黔阳古城的实际情况,本着实用、适用、管用的精神,谨慎稳妥、依法依规进行起草修订。

三、修订起草过程

2022年9月,我局正式启动《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上位法和充分借鉴其他省 、市古城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文旅广体局全体班子成员及股室长召开了《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起草专题讨论会,针对黔阳古城管理、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对《办法》的修订形成了初步的意见稿。

10月24日,我局以书面形式征求了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国投集团、城管局、住保中心、卫健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黔城镇、交通局、古城社区、电力公司、供水公司、古城研究会等29家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0条,并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了部分内容。

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谢景良同志主持召开了《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座谈会,会上31家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了积极的讨论,征求到修改意见122条,我们对各单位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再次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长久同志主持召开《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意见汇总研讨会,会上10家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针对意见汇总表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征求到修改意见23条,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后,我们到司法、自然资源、城管等职能部门走访,对文稿进行逐条逐句审核修改,完善修订征求意见稿;

1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谢景良同志主持召开《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第三次座谈会,会上26家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对修订征求意见稿展开了激烈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41条,我们充分吸纳,再次修改完善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11月13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金国华组织政府办、司法局等10家重要职能部门召开了《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次研讨会,会上对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条款进行了逐条逐字的讨论、审核,高效地完成了对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梳理,根据会上的意见最终形成了《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分为总则、保护与修缮、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4条。修订稿新增了3条管理条文,此外,还对部分繁琐的条文进行了合并删减,对个别文字、条款顺序、表述方式和标点符号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1、基于对黔阳古城全域的保护,更为完整的明确责任,《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黔阳古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2、因《办法》处于修订中,尚未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议对《办法》中所涉及的古城管委会的职责条款,在本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进行全文替换,替换为“古城管理机构”。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古城管理机构是对黔阳古城依法行使保护、管理和开发职能的专门机构。另有征求意见建议增加对于黔阳古城历史文化的保护,故增加第十项:建立黔阳古城保护档案,开展对黔阳古城历史、文化及保护、开发利用的研究。

3、规范了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文字表述方式,精简句式。

4、因为机构改革和相应职责的更换,《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全文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和职责进行了替换。

(二)关于第二章保护与修缮的修改

第二章《保护与修缮》篇,共计2处重要修改,多处文字表述修改,具体如下:

1、第九条修改为:古民居的维护、修缮应注重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一般应采用原结构、原材质、原工艺,注重与古街、古巷道、古树、古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临街房屋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构件修缮应当按原结构、原造型、原体量、原工艺进行修缮。严禁在古城墙、古建筑上私搭私建,破坏原有风貌。

2、第十条修改为:古城的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明确保护及修缮责任人,及时进行修缮和保护。古民居、古院落的管理使用者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

(一)古城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修缮和保护;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管理机构依程序组织修缮。

3、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文字表述,梳理款项,进行“法言化”处理。

(三)关于第三章管理的修改

第三章《管理》篇,共计12处重要修改,其中:删除了3条,新增了1条3项,另有多处文字表述修改,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新增第五项:破坏、挪用公共设施设备;第十一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另外对其他款项进行了文字修改。

第十六条新增第三项:设置影响古城风貌的空调、雨棚、遮光棚、店匾、招牌、灯箱、广告、招贴等;第五项:可能损毁古街巷建筑的运输;第六项:擅自砍伐、迁移、修剪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另外对其他款项进行了文字修改。

3、规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文字表述,梳理款项,进行“法言化”处理。

4、新增第二十四条:为促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提升黔阳古城文明水平,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及公共区域设置棚亭设宴赈酒操办红白喜事;

(二)吹号奏乐、播放哀乐造成噪音扰民;

(三)在出殡沿途抛撒冥纸造成环境污染;

(四)在古城保护范围内葬坟。

(四)关于第四章开发利用的修改

将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古城管理机构根据黔阳古城相关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文旅广体等部门制订并公布古城特色街区和划行归市方案。职能部门在办理经营户的工商登记手续时,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古城划行归市方案,并征求古城管理机构意见。”

(五)关于第五章法律责任的修改

第五章《开发利用》篇,新增2条有关处罚办法的条例,分别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关于第六章负责的修改

新增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洪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古城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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