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12 16:43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必要性

1、保护农民合法权利。遵循“依法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扎实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盘活农村资产,助力乡村振兴。

2、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确权登记、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向精细化、集约化方向转变。

二、法律(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

三、主要内容

    1、本辖区范围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2、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地以村组集中申请,市自然资源部门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3、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4、洪江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密切配合,各乡镇、村、组需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5、2020年10月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6、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资料提供、指界、申请等相关工作。

7、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