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30 10:53 信息来源:法制办
HJDR—2020—01002
洪政办发〔2020〕3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3月12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洪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全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公示主体责任。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照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向社会公示。要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2.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主动公示权责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承办机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内容、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的方式等。要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执法程序等有关内容。(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3.规范事中公示。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按照要求,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法定权利义务等内容。(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送市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2.完善文字记录。各地各部门采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要符合国家制定的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着重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要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要按照行政执法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适用够用的原则,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2)明确音像记录的范围。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准确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时间,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人员,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4.严格记录归档,充分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和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要加强对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2.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建设,原则上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2人。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3.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执法机关在上级部门指导下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4.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市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市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市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市财政部门要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经费足额列入市财政预算。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不断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在5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任务分解表,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佔,发现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