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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1 17:13 信息来源: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23-002082
  • 文号:洪政办函〔2019〕15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9—01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11
  • 签署日期:2019-12-11
  • 登记日期:2019-12-11
  • 所属机构: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19-12-11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法制办


HJDR2019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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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2019123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1


洪江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通过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全面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切实解决当前养殖过程中存在的污染问题。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9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确保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保管理。

(三)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洪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区域,积极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四)坚持权属责任。在限养区、宜养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

(五)坚持维护稳定。加大法制宣传和政策引导力度,以人为本认真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禁养区划定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需搬迁或者关闭的,经市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验收的,参照托口库区退养标准由市财政酌情依法予以补偿。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二、工作目标

通过日常监管及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现有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牧养殖业稳定增收持续发展。一是适度发展畜禽水产养殖总量,养殖总量控制在当地环境容量承受范围内。二是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动态数据库。三是加快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四是加快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五是加快推进规模化养殖进程。

三、法律依据整治范围

(一)法律依据。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及《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整治范围。对禁养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场依法依规全部关闭、拆除;限养区和宜养区现有养殖场根据养殖环境需要,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限期整改。

1.对国家、省、市、县(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全部取缔到位。

2.对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许可违章搭建的养殖场进行取缔。

3.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影响居民生活、身体健康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全面进行关停、整改;对环境敏感区及环境污染严重的进行取缔。

4.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许可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或整改,依情况整改到位且补办手续完善后再进行养殖生产。

5.未经水利部门审批许可对居民生活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整改或搬迁,对生产、生活水质污染严重的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取缔。

6.对影响江河主航道的水产养殖场进行拆迁。

7.对影响城市建设规划乱搭乱建的畜禽水产养殖场进行取缔。

8.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备不到位且日常生产中运转不到位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凡要求关停整改的养殖场,在整改完成后经工作组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养殖生产。

四、治理方法和措施

(一)治理方法

1.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法。一是按雨污分离的要求,对猪舍进行改造,达到雨水与污水严格分离。二是按干湿分离的要求,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污水排放量;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三是按能源生态型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需建发酵池、后处理池(或沼液储存池)(按《畜禽养殖场污水治理沼气工程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小规模养殖户和农村散养户也可以建“栅格式”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四是按农牧结合的要求,建立沼气池,通过“猪—沼—果(蔬)”循环浇灌耕地及果园。

2.干湿分离,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法。一是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除干粪,减少冲洗用水。二是封堵畜粪直排口。对猪栏进行改造,用漏空塑料挡板封住猪栏出粪口,防止畜粪直接进入污水管道。三是配套建设畜粪堆积池(棚)。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

3.限期整改,完善配备防污处理设施。对限养区、宜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定期督查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备到位且正常运转,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指导督促养殖业主做好日常养殖污染处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建立洪江市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和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快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对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牧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人畜分居种养配套。按畜禽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规划当地生态畜牧养殖业发展。要继续扩大引强,支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淘汰一批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按照人畜分居的原则,与当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相衔接,制订畜牧业特别是畜牧小区建设规划,切实安排落实小区和规模场建设用地。建立畜牧小区用地增加和农户养殖用地减少挂钩机制,对进小区的养殖户,其小区用地面积必须用其原有养殖用地置换。进小区后,原有养殖棚舍应予以拆除还耕或用于其它农业生产,不得继续用于畜禽养殖。严格小区准入与日常管理。坚决杜绝外来养殖户进入小区生产,严防养殖数量盲目扩大。

3.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协调发展。加快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在稳定发展生猪、家禽的同时,大力发展牛、羊等食草型、节能型、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积极引导养殖户向菌类、葡萄、瓜果和花卉等生态高效产业转产,优化种植业结构,在高密度养殖区,有针对性地种植一些对畜禽养殖污水修复净化作用强的植物,如茭白、黑麦草和水生作物等,实现区域种养平衡及生态和谐。

4.加强设施运行监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办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水体及土壤监测制度,掌握纳污水体整治前后水质变化情况,公正、客观、真实地评价整治效果,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5.加快建立防治制度,确保治理工作成效。建立并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开展建立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防治工作成效,确保污染源反复或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按照“乡为主,市协调,属地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将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市政府成立洪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张龚同志任组长,副市长邓亦兵、全振华、蒋学文同志为副组长;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运事务中心、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由蒲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日常工作。分别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13人(市司法局1人、市农业农村局1人、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3人、市自然资源局1人,市水利局1人,市生态环境局2人,市林业局1人、市水运事务中心1人、市城管局1人、市公安局1人)组成洪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组。治理小组通过日常工作及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及权限,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结合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日常监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户进行清理及专项整治。

(二)明确职责,强化依法监管。各职能部门及乡镇根据现代畜牧业、生态畜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编制好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同时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管理,指导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等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结合2018年《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的通知》规定范畴,重新科学划定洪江市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及相关事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清理整治。对未经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畜牧、海事、城管等部门审批许可,对违章搭建、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活身体健康、影响江河主航道安全的养殖场进行分类整治。

3.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日常监管。督促畜禽养殖业主依法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及生产条件等,如实向乡镇动物防疫站、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申报备案,及时掌养殖业生产发展动态情况。

4.做好环保监管。加大养殖业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问题清理整改力度。根据养殖场污染的不同情况,实施针对性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督促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和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要配合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实施强制关停,督促养殖企业完善配套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完善畜禽养殖准入制度。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用地审批备案、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备案(大型养殖场实行审批),市林业部门负责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农业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应给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由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处罚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6.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以促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加强指导养殖场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引导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应用节水节料工艺,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

7.加大养殖场建设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设施设备,大力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种养结合、休闲观光渔业为主的生态农业模式。

8.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小区)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9.加大工作经费投入。市财政局将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畜禽粪污治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及拆迁补偿财政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0.加强综合协调维稳工作。及时化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产生的矛盾纠纷,确保整治过程中执法程序到位,文明执法分类执法达到预期整治效果。

(三)明确重点,细化措施落实。综合考虑养殖存栏和治理任务等因素,对中央、省、怀化市督办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及任务,对群众反映强烈养殖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对影响居民生活、身体健康的养殖场,对环境突出问题和信访突出问题的养殖场,分类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取缔。建立“群防群控”村民环保自律长效机制,巩固环保污染治理工作成效。

(四)适当补偿,严厉打击相结合。对在畜禽禁养区划定之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由市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对完善了相关各项手续的养殖场,参照托口库区养殖场退养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无任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养殖场,不予任何补偿,由养殖业主自行拆除或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实施强拆。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五)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对畜禽粪污及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结合环境保护发展要求合理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对宜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和畜禽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优先予以安排。

(六)强化监管,建立督查机制。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日常监管,发现污染问题及时提出及时整改;二是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查漏补缺,确保整治工作开展的时效性及成效性。三是工作组长期保留工作痕迹,收集完善专项整治相关资料。四是严格执行养殖场排施不达标“黑名单”制度,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出现“反弹”和“复养”,有效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七)加大宣传,营造整治氛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舆论宣传,既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性,又要宣传扶持政策、治理措施、成功典型。同时,要加强畜禽粪污治理技术培训,把畜禽粪污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素质教育工程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利用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畜禽排泄物治理成为广大养殖户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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