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29 17:02 信息来源: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21-001313
  • 文号:洪政函〔2020〕1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20—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12-31
  • 签署日期:2020-01-29
  • 登记日期:2020-01-29
  • 所属机构:洪江市法制办
  • 所属主题:卫生、体育
  • 发文日期:2020-01-29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法制办

HJDR202000003

洪政函〔20201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123日起,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相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市民如无特殊情况,近期不要去已经发现疫情的地区,尽最大可能减少非必要出行。

二、从武汉或经武汉返乡、来洪的人员,应主动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实行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内不得走亲访友、不与外人接触。14天后如无症状,经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后可解除隔离观察。出现发热、咳嗽症状时,请第一时间联系所在村村医或当地卫生院,就诊时请主动告知医生近期旅居史。

三、广大市民要做好家庭成员的防护,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戴口罩,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室内勤通风、勤消毒,拒绝接触和食用野生动物。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要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工作。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信息摸排及疫情防控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国家、省、怀化市及我市关于疫情的通报,不得造谣、传谣,不得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不得在QQ群、微信群、微博或者其他各种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任何信息。

六、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下列防控措施:

(一)一律禁止农贸市场内活禽交易、宰杀,依法严厉打击贩卖、交易、消费野生动物行为。

(二)一律取消乡镇赶集活动。

(三)一律停止各类办酒席等聚餐活动。

(四)一律停止广场舞、舞龙灯、舞狮等文体集聚性活动。

(五)一律停止客运班车、城市公交及客、渡、货运船舶的运营。

(六)一律关停棋牌室、麻将馆、培训学校(点)、茶馆(楼)等设施场所。

(七)一律关停图书馆、文化馆、影院、歌舞厅、电玩、网吧、洗浴中心等文化休闲娱乐场所。

(八)一律关停旅游景区、景点、民宿。

(九)一律禁止酒店、旅馆擅自接住湖北籍旅客(防疫工作指定安排除外)。

(十)一律执行洪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其他命令。

上述防控措施仅限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随一级响应的解除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七、对拒绝执行本通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20129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