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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不良贷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5-31 00:26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186
  • 文号:洪政函〔2019〕31号
  • 统一登记号: HJDR—2019—00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5-30
  • 签署日期:2019-05-30
  • 登记日期:2019-05-30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日期:2019-05-30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900004                   

洪政函〔201931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收不良贷款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部署和省市有关防控金融风险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全面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印发〈洪江市金融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洪办发电〔20197号)要求,2019420日至11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良贷款债务人在接到银行不良贷款催收函告、函证、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到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对拒不偿还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清收。

二、对拖欠或拒不偿还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司法机关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公开曝光。

三、国家公职人员欠有不良贷款的,其所在单位收到专治办下发的清收通知后,督促其于2019831日前还清所欠贷款。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债务的,一律不得提拔和调动,并在党政机关开展的各项考核评估中不得评优,对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四、企业、个体私营业主拖欠不良贷款的,市法院按法律程序,对其银行存款将依法进行冻结划缴,资产及其担保物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市政府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证等经济活动。

五、对恶意逃废债务,恶意串通、恶意骗取贷款和恶意转移、变卖、毁损依法查封的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银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进行全面清理,严查违规违纪违法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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