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30 00:1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9—01007
洪政办发〔2019〕7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洪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洪江市人民政府,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应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洪江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市级储备粮储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储备粮,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洪江市市级成品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主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市级储备粮实施统一管理。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洪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承储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和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二)根据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安排轮换,款到出库;
(三)根据粮食收购价格,核定粮食入库成本;
(四)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管。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二)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市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人大对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批复,负责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的核定和拨付;
(二)负责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收益的处置。
第八条 农发行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按核定入库成本及时提供信贷资金;
(二)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时,负责销售货款回笼的监管及收贷收息;
(三)对地方储备粮信贷资金实行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其库存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定期上报有关会计、统计和仓储报表;
(四)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进轮出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
(五)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的安排与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及销售货款的回笼。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用。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ー)“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储备粮贷款由承储企业按规定向农发行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在存储期间的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库存数量和库存占贷金额(规定的结算价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储存时间确定,由市财政据实足额补贴。
费用补贴根据储存的品种、数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储存数量和轮换计划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购费用按4元/百公斤计算;
(二)保管费用按每年100元/吨计算;
(三)轮换费用按140元/吨计算,每3年轮完一次。
第十四条 存储企业所需储备费用,按规定补贴后,市财政不再承担承储企业任何自营亏损责任。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平抑市场或处理市级储备粮时,其销售价格低于库存结算价格,其销售费用及亏损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库存结算价格的部分剔除销售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级储备粮调拨销售任务,市财政给予调拨费用及补贴。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储备粮政策性占用贷款的亏损兜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入库和出库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文件,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开具《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承储企业凭通知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并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六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条 市储备粮建立安全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承担保险的公司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考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审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内,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仓内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低温储粮等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
承储企业应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如发生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抓紧对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冬、春季储粮安全普查以及年终“四无粮仓”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要适时组织检查。
第七章 质量管理和台账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详见GB1350—1999、GB2715—1981)。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季报表》应于季后15日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对每年12月底的实物台账进行一次审核,保证保管账、会计账和统计账相一致,如有差异要详细说明原因,报相关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理。
第八章 轮换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指标进行安排。按照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总量,平均三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三分之一,每年轮换数量、品种以下达计划为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市级储备粮轮出必须按规定填报出库单并报农发行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适时组织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二)不同品种的等量串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但不得发生数量减少、价款亏损。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及新陈价差由市财政据实足额补贴。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没有落实下达的轮换计划而导致市级储备粮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损耗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市财政负责承担,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损失处理办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量减少粮食因灾损失。灾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核实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报告,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实确认,并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价款损失。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扣减相应的储粮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漏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三)擅自改换市级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费用补贴标准如需调整,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