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22 07:35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9—01001
洪政办发〔2019〕1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洪江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精神,强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加强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过程,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结合。
(三)权责统一,分工负责。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行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四)客观公正,公示公开。资金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局等要以国家扶贫政策、本地脱贫攻坚规划、资金管理办法等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客观公正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目标、绩效结果按要求公示公开。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脱贫攻坚规划等;
(三)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市财政部门预算或项目资金预算批复,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扶贫办、发改局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组织、监控、管理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及批复;
(三)组织扶贫项目资金预算的执行,并对其进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四)负责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项目主管部门;
(五)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逐步公开重大项目的绩效情况;
(六)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批复,并组织完成绩效目标;
(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扶贫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落实,改进扶贫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扶贫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扶贫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扶贫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开展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监督市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设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央、省级和本级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三级指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细化量化设立。绩效目标应与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脱贫攻坚任务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乡镇、村申报扶贫项目时,应当一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市扶贫部门审核后,纳入扶贫项目库。否则,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绩效目标,在综合分析各类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基础上,按照扶贫项目类别和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汇总编报本行业扶贫项目资金汇总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是否有适当量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
(三)适当性审核。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
(四)可行性审核。目标设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预算安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 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有重要影响和关系民生的重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项目预算一同批复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将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批复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扶贫办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适时开展对预算资金、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的控制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扶贫办报送绩效监控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包括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监控主要采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监控和市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监控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收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形成绩效监控报告三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监控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汇总后形成绩效监控的总体报告,报市财政局、扶贫办。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键点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和分析,对预期产出和预期绩效实现程度的判断,根据绩效运行情况已采取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算执行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根据绩效监控报告所提供的管理信息,发现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对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不合理支出,情况严重的,停止预算支出的执行。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部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扶贫办。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再评价,绩效自评结果和再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第三方评价。根据委托方的不同,第三方评价的主体仍为市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购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绩效评价实施所需经费,在主管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机构要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汇报等。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形成报告和建立档案四个阶段。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前期准备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是由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确定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主体的,评价组织机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建;根据评价对象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联合其他部门共同组建。
主管部门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主体的,评价组织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根据评价对象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联合外部相关部门共同组建。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评价工作组人员由评价组织机构中所涉及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必要的专家学者、其他部门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工作计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及有关工作条件。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由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向被评价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并附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等内容。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评价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施
(一)被评价对象自评。项目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数据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撰写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
(二)审核资料。绩效评价工作组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所提交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三)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至少在绩效评价工作组拟开展现场评价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要按照现场评价工作要求,指派熟悉项目情况的财务及业务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绩效评价工作组深入项目单位及工作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进行考察、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现场评价抽查的项目个数和资金量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额的30%。
(四)综合分析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由其进行集体研究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初稿,主动征求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联系单位的意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在现场评价完成后30日内向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评的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扶贫办。
(三)审核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绩效总结分析或绩效评价的范围是否全面;逻辑是否清晰,分析问题是否透彻;绩效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改进措施是否得当,建议是否可行等。
(四)完善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在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结论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填报《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10日内反馈至绩效评价组织机构,10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一)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业务委托书、评价经费预算及审核表、专家组名册、专家组论证及评审意见和建议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
(二)建立和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如借阅制度、利用制度和销毁制度等,按照评价工作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实施档案的对口分级管理,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衡量主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是依据实际绩效评价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值,汇总各项绩效评价得分获得的分数。
绩效评价结果评级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按一定的区间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评价级次,如“优、良、中、差”,或“有效、基本有效、无效”等。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应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至绩效评价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市财政、扶贫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重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绩效自评综合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扶贫领导小组,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绩效及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项目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扶贫项目安排、项目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在安排下年度扶贫项目预算时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预算资金时应从严考虑;对因立项不严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浪费、损失的项目单位不予安排项目预算;对存在挤占、挪用、贪污、套取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不予安排扶贫项目资金。
第五十条 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绩效自评结果。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要与市纪委监委、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行实时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开地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五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