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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2 07:38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199
  • 文号:洪政办发〔2019〕2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9—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1-21
  • 签署日期:2019-01-21
  • 登记日期:2019-01-21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19-01-21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JDR201901002

洪政办发〔20192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112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


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宗委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830号)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省、怀化市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其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第三条统筹整合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和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统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五条省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化四体系”建设的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安全监管资金除外)、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殖业科技推广、生猪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草食动物品种改良及产业发展、渔业发展的部分)、森林营造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除外)、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部分)、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等19项资金。上述资金中,已推行中央和省级其他整合试点的部分,不纳入本次统筹整合范围。

第六条怀化市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主要包括:上述省整合项目同口径配套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给我市的资金。

第七条本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主要包括:上述省整合项目同口径本级配套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坚持统筹整合与精准扶贫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精准扶贫项目年度计划在上年1012月编制完成。

第九条精准扶贫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村申报。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销号”为目标,按照“两不愁三保障”和“六个一批”的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或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复核。

(二)乡镇复核。乡镇扶贫工作站结合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对贫困村上报的精准扶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可能条件、必要性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精准扶贫规划公示10天后,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三)部门审核。市扶贫办组织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精准扶贫规划,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精准扶贫规划应与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精准扶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准扶贫规划为准。

(四)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上报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精准扶贫规划,集体确定最终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

(五)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精准扶贫规划,由市扶贫办分村分年度建立精准扶贫规划项目库。

第十条精准扶贫规划、项目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按资金来源和资金类别测算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汇总编制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收入年度计划。

(二)市扶贫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每年3月底以前,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收入和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8底以前编制年度调整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收支计划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到位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分批下达扶贫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照中央、省、怀化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脱贫攻坚规划,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除易地扶贫搬迁等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确定。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农业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如危房改造、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小型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农村环境整治、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创业致富带头人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贴费等。

(五)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脱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等支出不得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原通过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五条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台账。市财政局按资金性质、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分配等情况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台账,全面反映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分配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应遵循安全、简便、高效、严谨原则,优化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流程,明确职责,细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报账审核办法,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款,项目结算前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项目启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预付款,但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洪江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以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经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村第一书记签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补助给贫困户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补贴系统发放到贫困户“扶贫卡”。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规模,按照1%的比例提取和分配项目资金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市扶贫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当年3月底之前下达扶贫项目年度计划至项目实施单位,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当年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90%以上,结转资金必须在次年6月底以前支付完毕。

第二十二条结转结余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违纪违规收回的扶贫资金和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的支出,纳入次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确保准确、完整、规范反映本单位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行全过程情况。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计划的下达和监督,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项目管理的具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后,要迅速启动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要在收到项目计划后15日内向市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扶贫办、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扶贫项目计划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及时实施,2个月以上未实施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进行督办;3个月以上未实施的,由市扶贫办、财政局取消项目和资金计划,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实行月报制度,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月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村级实施的扶贫项目由项目乡镇牵头,组织乡镇相关部门、项目村及受益对象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涉及后续管护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承接单位应当在项目办理交接手续后15日内制定后续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后续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产业扶贫项目要严格落实后续管理责任,主管部门、乡镇、村有专人跟踪管理,负责产业项目投入和产出、收益分配、利益联结机制落实等监测统计工作,通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按季报送。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要分项目核算投资收益,产业项目产生收益后要严格按帮扶协议或实施方案约定分红比例给贫困人口分红,确保利益联结机制落实到位。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或投资短期项目,收回的股本或原始投资全部用于生产发展项目,不得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日常经费开支。经村支两委研究确定新的产业项目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负总责,负责审定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扶贫项目绩效评价,解决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市扶贫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扶贫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市发改局、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编制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绩效目标批复、绩效评价组织、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审核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审计局负责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上报、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第三十九条项目乡镇、村负责辖区精准扶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后续管理等工作,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章资金监督评价

第四十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市扶贫办、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事前和事后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市财政、扶贫、发改、审计、监委等监管职能部门。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四十三条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整合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配置效率。绩效评价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发改局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四十六条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平台,逐步实行线上管理项目申报和审批、资金申请和拨付、项目后续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实现项目和资金联审联批、管理数据共享,监督评价无死角,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七条严格责任追究。市财政、扶贫、发改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未纳入整合的省、怀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洪江市精准扶贫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洪政办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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