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7 07:0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27
洪政办发〔2018〕41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洪江市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我市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怀化市有关扶贫政策及《湖南省关于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14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的指导意见》(湘农联〔2018〕132号)、《洪江市脱贫攻坚产业扶贫以奖代补实施方案》(洪扶发〔2017〕4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产业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进行扶持、补助、贴息,能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按照“全市统筹,规划发展”的扶贫方略,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坚持“四跟四走”产业扶贫原则,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致富。
第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产业扶贫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业扶贫办,安排1—2名专人负责产业扶贫相关工作。
第五条 明确产业扶贫工作职责:
(一)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产业扶贫项目的计划、调度、审批、绩效考评等全盘工作。
(二)市扶贫办负责督促落实上级有关产业扶贫相关文件精神和考核指标;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合理确定产业扶贫项目库储备规模;牵头负责产业扶贫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参与产业扶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审核认定工作;协调全市产业扶贫项目的开展、监督、验收、考核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负责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指导产业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的督查与验收。
(四)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产业扶贫工作实施,制定产业扶贫年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负责对产业扶贫项目开展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做好资料汇总、总结,协同市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的入库、实施方案、项目建设等开展审核、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市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仓储等方面的产业扶贫工作。
(五)市林业局、文体旅广新局、商务和粮食局、畜牧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业扶贫年度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制度和管理细则制定等工作;负责本行业产业扶贫项目入库、实施方案审核把关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按月及时将行业产业扶贫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农业局、扶贫办、财政局和市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奖补,贫困村及非贫困村产业扶贫项目初审、实施、监督、核查、验收、后续管理、监测统计及督促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分配等工作。
(七)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奖补,村级产业扶贫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和管理、后续管理、落实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及利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
(一)洪江市所有享受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洪江市所辖行政村(社区);
(三)在洪江市辖区内注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特色林产品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产品仓储物流、农村电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且能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洪江市境内自主发展产业项目的。
(二)行政村(社区):
1.项目申报村年集体经济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申报新建产业扶贫项目要明确以股份合作、承包、委托或托管等模式与相应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持续效益;(提交相关协议)
2.申报的产业扶贫项目属新建项目的,必须提供市林业部门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规模证明材料及该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符合市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或相关流转协议;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新建产业扶贫项目需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的,需提供立项审批相关材料;
4.申报的产业扶贫后扶项目如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外包给经营主体或大户,并明确后续管理费用由经营主体或大户承担的,不再给予产业扶贫项目扶持;不明确后续管理费用的,可以申报,但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双方有关增加承包、租赁费用的补充协议等材料。
(三)新型经营主体:
1.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等行为;
4.有抵御产业风险的基本能力,有履行项目的担保能力;
5.申报的产业扶贫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洪江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对当地脱贫攻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起带动作用;
6.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7.其他条件:
(1)资产负债率低于70%;
(2)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员工工资;
(3)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市扶贫、财政部门以一定的贷款额度贴息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产业及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利用信贷资金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并可持续增收。
(二)项目扶持。市扶贫、财政部门投入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行政村(社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扶贫项目或者建立产业扶贫基地,同时,对技术(技能)培训、产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产业保险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及政策扶持。
(三)政策支持。凡是积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其他产业项目安排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按照《洪江市脱贫攻坚产业扶贫以奖代补实施方案》(洪扶发〔2017〕41号)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行政村(社区)申报的产业扶贫项目给予一定财政扶贫资金扶持,投入资金额度主要根据《洪江市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标准》或按项目联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人平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核算。产业扶贫项目必须与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联结模式可采取集体带动、股份合作、务工就业、公益就业、混合推进等形式,利益联结期限至少5年以上。联结期内产业扶贫项目产生的租金、承包费、利润等盈利按6:4的比例由建档立卡贫困户与村集体分配,并优先向老、弱、残等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水、电、路等产业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及产业扶贫项目在联结期内无直接收益的,须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技术培训、免费发放种苗和农资等方式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和提高收入)。联结期满后,项目所有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公共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培育扶持新型经营主体标准和额度
(一)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园区带动、龙头带动、股份合作、资产托管、务工就业、公益就业、混合推进等形式,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产业发展协议,形成紧密的合作帮扶关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致富增收的,市财政将给予一定扶贫资金支持,投入资金总额度主要根据《洪江市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标准》或按项目联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人平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核算。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直接帮扶的,可享受财政投入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度20%以内的奖励;采取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帮扶的,可享受财政投入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度25%以内的奖励。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的财政扶贫资金奖励,必须严格遵守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对未达到事前约定应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和预期效益的产业扶贫项目,依据实际扶持人数与应扶持人数的比例和实际效益与预期效益比例,确定相应的财政扶贫资金奖补额度及收益权益。
(二)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长久受益。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直接帮扶的,必须明确界定服务条款,确保贫困户的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收益。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帮扶资金或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的耕地、林地、水面和房屋等折价入股,由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并按照“土地租金+务工工资+保底收益+按股份红”等收益分配方式,引导双方建立产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采取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前5年不承担经营风险,保底收益不低于投资资金的8%;5年后,建档立卡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同股同利、风险共担。
(三)经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新型经营主体,可同时按《中共洪江市委办公室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扶贫车间奖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办发〔2018〕21号)享受有关扶贫车间政策扶持。
(四)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成效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以奖代补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自己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填报《洪江市产业扶贫以奖代补申请表》,于当年9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产业扶贫以奖代补申请。
(二)验收。由村(居)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组织人员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项目进行验收核查,填写《洪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验收人、被验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均要签字确认,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产业项目真实性负责;村(居)委会将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复核。村级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将《洪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统一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随机抽取20%以上申报产业奖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各村奖补验收结果汇总,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不少于7天。
(四)审批。乡镇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将《洪江市产业扶贫以奖代补补助名单及资金发放明细表》与《洪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一并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乡镇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村(社区)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程序
村级产业扶贫项目实行当年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申报计划纳入产业扶贫项目库管理。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年度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额度及项目可行性等,从产业扶贫项目库中选取一定项目进行安排,凡未纳入产业扶贫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律不予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支持。
(一)村申报。村(居)委会、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现状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居)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并提出立项意见,确定下年度村级产业扶贫申报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于每年9月底前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不少于10天,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至对应的市产业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三)市审定。市产业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产业扶贫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于每年11月10日以前将通过论证的产业扶贫项目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论证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概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按照申报—初核—评审—公示—纳入产业扶贫项目库—根据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和计划,从产业扶贫项目库中遴选评议出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程序进行。
1.项目入库。新型经营主体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
(1)申请参与产业扶贫的报告;
(2)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经营主体及法人代表银行征信证明;
(5)项目计划书;(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减贫机制等)
(6)参与过产业扶贫项目的要报送上年的资产负债表、与行政村(社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协议书及分红佐证资料等;
(7)必须提供市林业部门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规模证明材料及该土地使用、项目建设符合市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8)土地权属证明或相关流转协议;
(9)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的,需提供立项审批相关材料;
2.初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申请进行资料及现场核实,形成初核意见。
3.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通过初核的申请主体进行公开评审遴选。
4.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将遴选结果报市产业扶贫办汇总。并统一在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评审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产业精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纳入产业扶贫项目库。
(二)编制产业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根据我市当年度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额度,由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从洪江市产业扶贫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5名专技人员,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对纳入产业扶贫项目库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评议和遴选,确定财政扶贫资金投资额度,将项目安排和资金投资额度在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投入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建设内容、规模等,制定详细的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机制和管护措施等,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分配形式、比例、年限、项目绩效指标化等内容。
第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由行业部门审定,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预(决)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村级产业扶贫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由项目村(社区)遴选2个以上承包商、供应商,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村级产业扶贫项目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产业扶贫项目建设任务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产业扶贫项目计划下达3个月后,对尚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将予以取消,并将项目实施单位纳入黑名单,下年度不予安排产业扶贫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向产业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变更申请文件和变更项目可研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1.变更建设地点的;
2.变更建设性质的;
3.变更建设单位的;
4.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申请变更程序:
1.行政村(社区)产业扶贫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在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由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在项目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由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的产业扶贫项目和行政村(社区)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检查、验收;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市扶贫、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不定期对产业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验收,市农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项目验收标准为:
1.项目建设完成内容与产业扶贫项目资金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规模、标准均一致;
2.项目建设总投资额度达到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概算资金规模;
3.按要求及时落实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益分配及分红;
4.文件、协议、方案及资金票据等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扶贫资金专款专用,账目清晰,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相关报账资料、凭据并及时报账: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含:土地流转合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协议、与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协议等,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四)产业扶贫项目验收申请表;(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投入情况、资金来源、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行政村(社区)利益联结情况)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表)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八)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九)采取直接帮扶模式的产业扶贫项目,需提供帮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种苗发放或领取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帮扶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
(十)采取委托帮扶及股份合作模式的产业扶贫项目,需提供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代行政村(社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投入该产业扶贫项目的扶贫资金本金的收款收据及相关分红佐证资料。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村(社区)及新型经营主体要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账目和资料台账,根据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按年度做好财务决算,并及时落实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确保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社区)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将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新型经营主体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行政村(社区)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村到户到人,持行政村(社区)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程序报账。入股资金到位后,新型经营主体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运营。
第二十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及小额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由市扶贫、财政部门或金融部门按政策规定共同进行管理。每年10月底以前,市扶贫办、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验收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经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再通过“湖南扶贫补贴明白卡”直接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十条 行政村(社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项目计划,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资金拨付实行“先建后报”的报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拨付项目进度款,项目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项目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新型经营主体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先建后报”的报账制度,市财政部门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实施条件成熟的产业扶贫项目,可适度预借资金支持项目启动(不超过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30%),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申请项目进度款,并提供相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资料等,填写《洪江市财政扶贫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拨付。预拨付资金和项目进度款累计不得超过该项目扶贫资金总额的70%。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产业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审核同意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五)没有按产业扶贫项目年度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标准等实施的。
第八章 项目监督及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产业扶贫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在产业扶贫项目入库、实施、验收阶段,行政村(社区)要分别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村(社区)、新型经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产业扶贫项目申报、实施、监督、验收等方面的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年度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的管理监督,行政村(社区)产业扶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经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对未按产业扶贫项目年度计划要求实施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严重施工质量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扶贫效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项目实施单位拒不整改,或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项目,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范。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在相关协议及合同中要明确资金或资产抵押、产业基地经营权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运行管理中,因自然灾害、市场行情、管理等原因造成项目失败、亏损或无法继续发展需变更或中止、终止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行政村(社区)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变更,由行政村(社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代表、党员、村民代表及专技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组织召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料含现场核实情况、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申请变更报告、项目变更原因说明及佐证资料、拟变更项目计划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扶贫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属实,上报市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变更,由新型经营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股东会或合作社社员大会同意变更会议记录、申请报告、拟变更项目计划书、财务运行状况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财务账目进行核实核查,对项目变更可行性及前期实施情况提出意见,上报市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产业扶贫项目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出现亏损,而申请中止、终止失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村(社区)产业扶贫项目由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扶贫、财政、审计对项目进行核实和评估,评估意见上报市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中止、终止后所余扶贫资金退回财政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护,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项目村是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项目后续管理小组,后续管理小组由村干部、致富带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表及驻村干部等组成。制定后续管护措施和责任制,落实后续管理经费和利益联结机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村产业扶贫项目的资产维护、日常管理工作。于当年11月开展1次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评估,评估成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的监督主体,要建立后续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帮助落实后续管理经费,对村级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经营管理、利益联结、分红兑现等实施监督指导和跟踪问责。制定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行政推动措施和责任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管护工作可操作性和管理管护获得更好成效。
(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协议期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检查至少4次以上。每年12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1次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评估。协议期满,由新型经营主体自行负责管理。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严格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防止资金挤占、挪用、滞留、闲置。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的督促、检查、考核、指导力度,对产业扶贫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行政村(社区)、乡镇、新型经营主体,在其他财政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实行督办、限期整改、约谈,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对帮扶措施不力、不履行合约的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或银行诚信记录,纳入洪江市产业扶贫项目征信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参与洪江市所有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扶贫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实施监管,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产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运行正常、效益良好,扶贫效果明显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下年度产业扶贫项目安排或其他项目扶持、推荐优秀企业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
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新型经营主体,一经查实,在全市通报并责令整改;因人为因素造成产业扶贫项目亏损、失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随意调整产业扶贫项目规划的;
(二)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四)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违反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怀化市对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怀化市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洪江市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标准
附件
洪江市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标准
一、种植类
序号 |
种植类别 |
建设分类 |
单位 |
建设标准 (元/亩) |
备注 |
1 |
楠竹 |
低改 |
亩 |
1000-1200 |
|
新造 |
亩 |
1500-2000 |
|
||
2 |
油茶 |
低改 |
亩 |
1500-1800 |
|
新造 |
亩 |
2540-3000 |
|
||
3 |
一般用材林 |
抚育 |
亩 |
200-300 |
特种用材林按实际苗木价格增加建设标准 |
新造 |
亩 |
1000-1200 |
|||
4 |
花卉 |
木本苗木 |
亩 |
12000-15000 |
|
草本花卉 |
亩 |
5000-8000 |
|
||
5 |
茶叶 |
低改 |
亩 |
2000-3000 |
|
新造 |
亩 |
6000-8000 |
|
||
6 |
蔬菜类 |
常规蔬菜露天种植 |
亩 |
2500-3000 |
|
魔芋等特色蔬菜种植 |
亩 |
6000-8000 |
|
||
竹木大棚种植 |
亩 |
6000-6500 |
|
||
钢架大棚种植 |
亩 |
24000-25000 |
|
||
7 |
水果类 |
柑桔类品改 |
亩 |
3000-3500 |
高标准园建设5000-6000 |
柑桔类新造 |
亩 |
4800-6000 |
高标准园建设10000-12000 |
||
7 |
水果类 |
西瓜、草莓等地类水果种植 |
亩 |
6000-7000 |
|
蓝莓、脆枣、冬枣等特色水果种植 |
亩 |
7000-8000 |
|
||
李、桃、梨、柿等木本类水果品改 |
亩 |
1500-2000 |
|
||
李、桃、梨等常规木本类水果新造 |
亩 |
4000-6000 |
|
||
猕猴桃、葡萄、八月炸等藤类搭竹木架种植 |
亩 |
6000-8000 |
|
||
猕猴桃、葡萄、八月炸等藤类水泥柱搭架种植 |
亩 |
10000-12000 |
|
||
8 |
粮油类 |
水稻(不限品种) |
亩 |
1000-1320 |
|
杂交水稻制种 |
亩 |
1800-2400 |
|
||
玉米、高粱、小麦 |
亩 |
1000-1200 |
|
||
土豆、红薯、凉薯 |
亩 |
800-1000 |
|
||
小米、花生 |
亩 |
1000-1200 |
|
||
油菜 |
亩 |
800-1000 |
|
||
豆类及其他 |
亩 |
1200-1500 |
|
||
9 |
中药材 |
白及 |
亩 |
15000-18000 |
|
黄精 |
亩 |
6000-8000 |
|
||
菊花 |
亩 |
5000-8000 |
黄菊6000,七月菊8000,贡菊5000 |
||
9 |
中药材 |
金银花 |
亩 |
3000-4000 |
|
玉竹 |
亩 |
5000-6000 |
|
||
杜仲、厚朴等木本药材新造 |
亩 |
3000-4000 |
|
||
其他中药材种植 |
亩 |
3000-6000 |
|
||
10 |
菌类露天栽培 |
亩 |
2500-3000 |
|
|
菌类大棚栽培 |
亩 |
8000-10000 |
|
二、养殖类
序号 |
养殖类别 |
建设分类 |
单位 |
建设标准 |
备注 |
1 |
禽类 |
鸡、鸭、鹅种苗 |
只 |
10-30 |
|
2 |
畜类 |
牲猪仔猪 |
头 |
800-1000 |
|
能繁母猪 |
头 |
2500-3000 |
|
||
牛犊 |
头 |
1500-2000 |
|
||
能繁母牛 |
头 |
5000-6000 |
|
||
羊 |
只 |
300-500 |
|
||
兔 |
只 |
60-80 |
|
||
3 |
蜂类 |
蜜蜂 |
箱 |
800-1000 |
|
4 |
鱼类 |
水库、山塘、稻田 养鱼 |
亩 |
8000-10000 |
|
网箱养鱼 |
平方米 |
50-60 |
|
||
5 |
特种养殖 |
灰天鹅种苗 |
羽 |
40-50 |
|
竹鼠 |
只 |
120-150 |
|
||
蛇 |
条 |
40-80 |
特种蛇养殖200-300 |
||
野猪 |
头 |
1500-2000 |
|
||
野鸡 |
只 |
80-100 |
|
||
泥鳅、黄鳝、蛙类 |
亩 |
18000-20000 |
|
补充说明:本《洪江市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标准》未涉及到的其他建设内容和标准由各主管部门参考即时的市场行情建设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