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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1-01 02:45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213
  • 文号:洪政函〔2018〕106号
  • 统一登记号: HJDR—2018—000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10-23
  • 签署日期:2018-10-23
  • 登记日期:2018-10-23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18-10-23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16                                                                                                                                                       

洪政函〔2018106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等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

二、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市农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移送市司法机关处理。

五、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六、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八、市农业、环保、农机、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九、凡因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为:07457739966及各乡镇的乡镇长热线电话。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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