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30 03:45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18
洪政发〔2018〕20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25号)精神及一些部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经2018年11月26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项,增加行政许可项目3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具体措施,健全配套制度机制,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要及时调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力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洪江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6项)
2.洪江市本级增加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1
洪江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取消依据 |
备 注 |
1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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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4月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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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贝类往省外运输审批 |
市农业局 |
《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运出省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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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第39项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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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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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本市范围内超限运输和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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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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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渡工(五等船员)培训、发证和渡工工作人员合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怀化市由市级地方海事部门统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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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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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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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废止,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不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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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权限内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市环境保护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第七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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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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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市环境保护局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废止,2018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不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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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财政补助补贴事项 |
市财政局 |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无此事项,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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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市气象局 |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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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洪江市本级增加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单位 |
设立依据 |
备 注 |
1 |
村民建房用地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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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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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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