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7 00:3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16
洪政办发〔2018〕25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
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洪江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市融资平台公司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下列费用不纳入评审范围:
(一)工程类设备、货物;
(二)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三)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四)生产发展类项目(如养殖、造林、楠竹低改等);
(五)财政奖补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资质、接受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政府采购”“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工程预结算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再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材料和设备定价及政府采购情况等;
(三)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客观、真实、公正,隐蔽工程应提供与签证相符合的影像资料;
(四)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确需变更工程预算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审批程序;
(五)办理项目结算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取证核实、项目对审并签字盖章,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对出具的预结算评审报告,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合同双方的意见签署,并由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七)认真执行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及时将初审报告和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其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10%和经审批的变更金额之和。
第九条 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纳入预结算评审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投资评审;
(二)严格按照评审报告、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评审报告出具之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三)按规定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拟定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工作,对定额标准和行业规范文件套用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严格执行评审复核机制和回避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负责建立中介机构库,履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委托流程,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实行全覆盖复核;
(五)实行评审时限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经评审中心审核规范、齐全后,报投资评审中心分管领导签批,最后由评审中心予以接收并计算审核时限;
1.400万元以下,预算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400万元—20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2000万元—5000万元,预算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40个工作日。
4.5000万元以上,预算审核时限为25个工作日,结算审核时限为55个工作日。特大或较复杂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资料作退回处理,审核报告交付时间重新计算:
1.建设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其它违反财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行为的。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及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可采取直接评审、建立评审专家库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需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应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局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经审核的工程施工图;
(四)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地勘资料;
(七)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提交的结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局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四)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五)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六)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
(七)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九)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交工、完工或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十二)电子版工程结算书、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证明;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送审的资料应一次性全部提交,原则上不再进行更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先实施后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都应进行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后方能作为预算施工图使用,未经审图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市财政部门不得受理。特殊情况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先行评审,后补充资料,并在评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以及省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作技术经济规范;
(三)办公用房装修装饰标准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未列入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从其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四)怀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洪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利用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必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有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确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引起的预算变更,应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未进行审批自行实施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①工程变更不造成增加预算金额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会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确认,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5%以下;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累计3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③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5%—10%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累计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规划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认证,由分管市领导组织专题会议审批;④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以上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累计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规划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认证,报分管市领导初审后,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变更预算评审。由于建设期间主材价格大幅调整、城区(含安江)外偏远乡镇产生的超运距费及政策调整引起的预算变更,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由于清单错项漏项引起的预算变更,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先预算评审、后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最后结算评审的程序进行。未经预算评审、未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结算评审,特殊项目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由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为准的,经市领导签批后,可纳入结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由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其出具的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发现送审资料有重大纰漏或严重失真的项目,相关资料及线索移送市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