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9 03:3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14
洪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已经2018年9月18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龚
2018年9月26日
洪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此命令,请遵照执行。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森林高火险期:春节及前后10天、清明节及前后10天,或当天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林地。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吸烟、生火取暖、烧荒、烧田坎、烧畲、烧草木灰、烧木炭、狩猎、上坟烧纸(香)、燃放烟花炮竹、野炊等野外用火活动。因林业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防、扑火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林区巡防工作,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和重点农林场、林区村要安排专人巡山看守,及时排除隐患;各乡镇和雪峰山国有林场、八面山农垦场等重点防火单位要成立扑火应急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一有火情,迅速出击,并科学组织扑救。
六、森林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的,由市森林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防火扑救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九、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防火令,如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或0745—773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