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7 00:3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17
洪政办发〔2018〕26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洪江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核三区、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A级旅游景区
当年被国家、省、市景评委评定为5A、4A、3A级旅游区的,分别给予其社会投资主体的旅游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星级旅游饭店
1.新挂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下同)的饭店,挂牌当年按客房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三星级1万元/间(套)、四星级2万元/间(套)、五星级4万元/间(套)。已评定为星级旅游饭店升级为更高星级的,按照不同星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2.绿色旅游饭店。挂牌当年按客房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银叶级300元/间(套)、金叶级600元/间(套)。逐年升级的,按照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三)旅行社
1.招徕游客
(1)对组织市外游客进入洪江市住宿一晚(必须含一晚正餐)且购票游览黔阳古城等2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含2个,下同)的旅行社,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予以累进奖励。奖励标准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4000人以下的奖励15元/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4000人以上(含4000人)至8000人以下的,奖励20元/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含8000人)的,奖励30元/人。年度组织港、澳、台和境外游客,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20元/人;人数超过1000人(含1000人)的,另行奖励2万元。
(2)从市外组织30辆以上(含30辆) 旅游自驾车队,在洪江市住宿一晚(必须含一晚正餐)且购票游览黔阳古城等2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游客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3000元/批(次)。
(3)组织游客达400人以上(含400人)的旅游专列 ,在洪江市(黔城或安江)火车站停靠和洪江市住宿一晚(必须含一晚正餐)且购票游览黔阳古城等2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5万元/列。
(4)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在洪江市住宿一晚(必须含一晚正餐)且购票游览黔阳古城等2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奖励3000元/批次;游客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5000元/批次;游客人数达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奖励1万元/批次。
(5)组织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洪江旅游,飞机在芷江机场、桂林两江机场起降,在洪江市住宿一晚(必须含一晚正餐)且购票游览黔阳古城等2个以上国家A级旅游景区,包机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80元/人。
以上第(2)、(3)、(4)、(5)项可以与第(1)项重复计奖。
2.旅行社星级评定
根据湖南省《旅行社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被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市内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导游人员
1.新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导游证的导游员,与市内旅行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导游证挂靠省、市导管中心,在洪江市从事导游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地陪带团不少于25个团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2.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普通话或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导游员,与市内旅行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导游证挂靠省、市导管中心,在洪江市从事导游服务工作满3年,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均地陪带团数不少于48个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普通话)或2.5万元(外国语种)奖励。
以上1、2项可重复计奖。
(五)乡村旅游
农村家庭、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服务项目,按湖南省《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准则》(DB43/T484-2009)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被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的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升级为更高星级的,按照不同星级的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已完成星级评定且未改变经营主体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经市文体旅广新局复核通过后,按对应星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民宿客栈
1.重点建设黔城镇江南村、托口镇三里村、铁山乡苏宝顶村三个民宿旅游小镇。凡在民宿小镇内按3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标准建设的标准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间,非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客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床,配套露天游泳池、乡村酒吧、主题文化等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符合洪江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优先发展的乡村旅游景区及周边乡村民宿,参照上一条标准进行奖励。
3.凡在黔阳古城内按规划要求投资“窨子屋”民居保护利用开发的主题文化客栈、演艺酒吧、民营博物馆等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七)旅游商品开发营销
1.新开发的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经商标注册并通过ISO9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鼓励设立旅游商品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以销售本地旅游商品为主的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被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当年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商品博览(交易)会获得金、银、铜奖的商品,一次性分别给予参展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4.当年参加湖南省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商品博览(交易)会获得金、银、铜奖的商品,一次性给予参展企业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八)旅游客运企业
依法取得省际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洪江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客运汽车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要求的,按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营补贴,连续扶持2年。客运游轮符合《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要求的,按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营补贴,连续扶持2年。
二、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旅游奖励按年度考核,即当年8月至次年7月,次年四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审核,市财政安排旅游引导资金兑现奖励。
(一)审送资料
1.旅游饭店:饭店等级评定文件(或饭店等级复核通过文件)。
2.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旅行社团队档案(旅游合同、地接确认件、电子行程单、团队人员名单、旅客意见反馈单、带团小结、团队结算单,境外团队需提供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入境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委托协议)。电子行程单上有所到消费单位对游客实际人数的签章认可;旅游团队住宿原始发票因客户索取等原因而缺少原件的,可用复印件代替,但需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注明实际消费人数,标明发票去向,并由所得原始发票方签字认可;游客意见反馈单不得少于单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自驾车队、旅游专列、大巴车、包机奖励申报,在团队抵达洪江前两天,要将详细的接待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文体旅广新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进行专项奖励审核。申报一团一奖的旅行社,另需提供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游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3.旅行社星级评定:旅行社星级评定文件。
4.导游人员:国导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市文体旅广新局质监所出具的无违规行为的证明、团队电子行程单、导管中心出具的导游服务证明和导游带团登记表;导游工作满3年的,另需提供当年导游证年审收费票据。
5.乡村旅游: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文件。
6.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商标注册证、ISO9000认证证书;旅游购物示范点评定文件。
7.旅游客运企业:省际旅游包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要求的相关资料。
8.审核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审批
1.市文体旅广新局审查奖励申报材料,市财政局核准奖励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2.核查资料不完整缺项的,不予以奖励。有作假舞弊行为、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一律取消年度旅游奖励资格。
三、其它
1.本办法设置的扶持奖励项目与市委、市政府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的,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