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7 00:34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12
洪政发〔2018〕14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7月26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洪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和省委、怀化市委、洪江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洪江市委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洪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副调研员及其他市级领导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奋力加快“一核三区、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着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还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实现废、改、立相统一。
严格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怀化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草案、重大规划、重要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和社会治理重要事务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开展协商,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办好“市长信箱”,搭建政民互动平台,扩大公众参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建立政府重大事项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市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健全督查激励与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协助分管的市级领导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政府办主任统筹安排,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或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安排能现场决策的分管领导参会。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能现场决策的相关人员参会。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市级领导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报审前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降低成本。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笫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应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报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市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 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行文或者部门联合行文,不得升格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优化办文程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长印章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使用市长印章必须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副调研员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出访、离市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市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执政能力;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继续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精选主题,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不得干涉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内外事活动,考察调研及相关新闻报道,要严格按中央和省委、怀化市委、洪江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