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16 00:39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11
洪政函〔2018〕67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黔城城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黔城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杜绝火灾隐患,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怀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规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洪江市黔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或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的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城市建成区内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
(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 黔阳古城景区内;
(四)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范围内;
(六)车站、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限制燃放区域:
从工业集中区晨音电子厂东侧沿铁路线起→铁路大桥→防洪堤→舞水河南岸→滨江路与雪峰大道交汇处→体育馆北面→莲塘村四组(芙蓉中学背后)→209国道新线→209国道新线与池黔公路路口红绿灯→工业集中区晨音电子厂东面沿铁路线所合围区域。内含禁放区的从其规定。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殡仪馆没有建成之前,只有殡葬活动可在凌晨06:00至晚上23:00以内定点燃放鞭炮,但禁止燃放鞭炮以外的任何烟花爆竹和电子礼炮,禁止流动燃放鞭炮。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电子礼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施放电子礼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0745—7732876)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