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1 03:37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14
洪政办发〔2018〕23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黔阳古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黔阳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保持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延续历史文化环境,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古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黔阳古城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黔阳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黔阳古城是指黔阳古城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黔阳古城保护范围由经依法批准的黔阳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黔阳古城景区保护范围是指:东至芙蓉南路、G209,南至沅水河中部,西至舞水河中部,北至芙蓉西路、芙蓉大桥,赤峰塔所在部分地段,控规范围面积89.7公顷。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黔阳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市人民政府设立黔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黔阳古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城管委会)是洪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对黔阳古城依法行使保护、管理和开发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开发工作统筹、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负责研究决定古城管理保护开发重大事项,负责及协调古城管理保护开发具体工作。所有行政职能部门对古城实施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时,应当征求古城管委会意见,服从古城管委会工作指导。
古城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开发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古城管理保护开发具体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古城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三)拟订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统筹协调古城业态发展,研究和制定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四)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五)组织编制、申报古城保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安排的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六)按照委托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古城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房屋修缮开发建设工作;
(七)维护、修建古城公共基础设施;
(八)负责古城旅游经营、市场开发、招商引资、景区宣传和对外交流、接待、联络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景区安全、卫生、消防、园林绿化、景区环境整治等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与古城保护相关的违法案件;
(十)其他与古城管理保护开发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城管执法、房管、文物、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安监、食药工商质监、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海事、税务、黔城镇人民政府、城建投、乡村投、邮政、供电、供水、通讯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古城管委会共同做好古城的保护管理开发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修缮
第八条 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是: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三)古典园林、古树名木、水系、古井、古城墙、古牌坊、古碑刻和园林绿地;
(四)传统街巷、特色民居及名称;
(五)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六)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国家、省、怀化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八)其他应当受保护的对象。
第九条 古城内一切新建、改造和维修项目以及文物修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行政许可部门需征求古城管委会意见,古城管委会全程监督项目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已经审批的,由审批单位协同古城管委会进行全程监督。
(一)市规划部门在对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古城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文物部门同意。
(二)古城内所有古民居拆除、改建、修缮涉及的维修、装修设计方案,需经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古城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三)古民居的维护、修缮应严格遵循“保持原状、修旧如旧”的原则,应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不得改变建筑格局、空间形态、风貌特色、房屋结构,不得进行与古城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严禁在古城墙、古建筑上私搭私建,破坏原有风貌。
(四)维修应保持原结构、原材质、原工艺,注重与古街、古巷道、古树、古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临街房屋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天花藻井、门窗、隔断、花枋、斗拱、照壁、马头墙、门罩、匾额、砖雕、石雕、木雕等构件维修应当按原结构、原造型、原体量、原工艺进行维修。
第十条 对古城的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要明确保护及维修责任人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古民居、古院落管理使用者应当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古遗迹、历史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古院落、古遗迹、历史建筑。古城居民、经营业主需要对与古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临街建筑立面进行修缮的,修缮方案应当报经古城管委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房管部门、古城管委会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三)私有房屋、代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管理委员会确定维修单位。
鼓励古城内单位和居民迁出古城,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由古城管委会协同文物、住建等部门对古城内的典型民宅进行建档、挂牌,制定保护修复计划。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文物和林业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古城范围内具有特色地域文化的传统街巷名称、节日习俗、地域风情等,由古城管委会和市文体旅游部门登记建档造册,大力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部门负责古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工艺整理、研究,保护、利用和发展传统工艺。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古城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黔城镇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以家庭、社区、部门共同负责的卫生、交通、经营、安全等综合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在古城内居住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损害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擅自破坏历史形成的具有保护价值的道路和地形地貌;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园林、古井、古书院、古庙宇、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等古遗址,擅自砍伐、迁移、修剪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沿街行道树;
(三)在古城内经营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在古城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火把、释放孔明灯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设置、张贴影响古城风貌的雨棚、遮光棚、店匾、招牌、灯箱、广告、招贴等;
(五)损毁交通管理或旅游标识、标志设施;
(六)在河道内违规捕鱼,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七)随地吐痰、便溺及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垃圾;
(八)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放养和户外圈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
(十一)其他有损古城环境卫生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古城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拆建、新建、改扩建、修缮,以及建筑垃圾清运、除渣;
(二)对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外立面、店铺招牌、门面、店内设施、屋外光色等进行装修装饰;
(三)设置临时宣传、促销摊点,发放宣传资料;
(四)开挖道路、公共通道;
(五)设置临时经营摊点、占道经营。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黔阳古城内环境卫生保洁,负责组织制定环境卫生文明公约,划分卫生保洁区,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市园林所负责公共花草树木的管护。
市城管执法部门、黔城镇人民政府、古城社区负责组织古城各单位、沿街商户、居民对门前及院落环境进行清理整治,门前及院落不得堆放杂物、无序晾晒衣物、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城从事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活动。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电视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和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古城绕城河的环境保护,严禁在河面开展餐饮活动,食药工商质监、城管执法、海事、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查处油污垃圾直排河中行为,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经营餐饮店和水上娱乐项目,定期清除古城河面垃圾杂物。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城管执法大队、古城管委会负责维护古城交通秩序,保证交通畅通。古城核心区(东至牌坊,西至中正门,南至上南门、下南门,北至北门)全面禁止机动车以及电动车辆入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古城内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古城路为市文明交通严管路,沿线禁止乱停乱放。
古城内的街区、重点保护对象、交通节点、治安消防重点地段应当设置电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古城的综合保护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古城管委会、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维护古城正常经营秩序,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禁止私自搭建雨篷和防盗窗,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棚等设施安装必须与古城景区格调协调一致,对于影响街区美观的需进行仿生态处理。凡在古城内设置管线的一律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对已安装外露的管线逐步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古城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装修应做到统一规范、美观协调,应当与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户外广告制作悬挂需报古城管委会备案,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与古城形象不协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装修,古城管委会应协调市城管执法部门等部门责令其清理拆除。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规范古城内报建项目施工。古城内建设项目实行封闭式围挡施工,围挡设置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安全措施到位,禁止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古城内通讯、电力、供水、消防、有线电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的,实施单位制定详细的开挖和修复方案,报古城管委会备案及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古城公共基础设施中管线通道建设予以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施工前需报古城管委会备案,管线通道逐步实现商共用。
第二十三条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市消防部门应加强古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黔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市文物、房管等部门做好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安全宣传,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火灾、水灾等灾害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配齐及维护好消防等设施,定期排查和消除古城火灾隐患。古城内的单位和商户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古城内路灯照明及景区亮化设施建设管理,景区营运部门及企业负责运营景点亮化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古城夜间景观形象。市供电部门要保证古城景区的正常用电需求,加强古城供电设施建设和问题排查,根据需要实施古城供电扩改迁工程,配合做好古城夜景亮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对古城建设用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古城街区国有存量土地及空坪隙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不准侵占道路、街巷、广场和公共绿地,不准占压下水管道和管线沟等。
第二十六条 加强古城内居民宣传教育,提高古城居民综合文化素质,完善综合管理职能。黔城镇人民政府及景区运营部门、企业负责组织古城内相关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文明城市、文明景区、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等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古城管委会应当根据黔阳古城相关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文体旅游、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制订并公布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特色街区、划行归市和商业网点的具体布局方案,合理布局经营活动。古城内开设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古城风貌、本土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商务、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古城旅游招商引资和旅游市场开发力度,重点发展具有古城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旅游项目和产业。
第二十九条 市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办理古城内经营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古城划行归市经营布局方案,并征求古城管委会意见。
第三十条 在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城划行归市布局,在规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古城内所有商铺开展新的经营性活动,经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现已在经营的商铺由古城管委会、食药工商质监部门共同监管。在不影响古城保护和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居民利用自有或承租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古城内建筑、商业店铺等需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期内需进行装修装潢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外来影视剧组的接洽由古城管委会负责。凡需在古城内开展拍摄活动需按程序报批,古城管委会会同市文体旅游部门进行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影视拍摄、举办展览及展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部门应对古城范围内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业务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开发和发展相关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发展古城保护公益性组织,为古城保护提供技术、宣传等志愿服务;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社会资金保护修缮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承租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古城范围内经营或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民俗博物馆、展览馆、古玩和字画铺;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俗工艺和旅游纪念品制作;
(三)明清会馆、特色酒店及客栈,茶庄、戏社和传统风味小吃、特色餐饮;
(四)传统娱乐业,文化创意产业和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五)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六)其他提高古城文化品位,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研究、开发、经营项目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古城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