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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洪江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6-25 01:04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236
  • 文号:洪政函〔2018〕49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8—00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6-19
  • 签署日期:2018-06-19
  • 登记日期:2018-06-19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2018-06-19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08                    

洪政函〔201849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洪江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管理,防止城区及近郊养殖业污染,提升生态养殖水平,加快养殖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以下简称“三区”)的划定范围通告如下:

一、“三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具体包括:

1.黔城、安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托口水库库区周围500米范围内。

2.乡镇集镇建成区、科教文卫区域、居民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级、二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乡村饮用水源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城镇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有重大污染源的厂矿企业及周围10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需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具体包括:

1.禁养区周界500米之内的区域。

2.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不超过500米)。

3.村庄人居密集区。

4.沅水、舞水两岸周围500米以内(不足500米有主要山脉等自然屏障的,以山脊界定)。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宜养区: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适宜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二、“三区”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区域内不能建畜禽养殖场,不能饲养畜禽。凡是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81231日前自行完成搬迁、关闭、拆除、清理工作。

(二)限养区:区域内不能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沅水、舞水两岸及电站库区周围500米以内畜禽养殖场不得设有排污口。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81231日前到市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81231日前自行关停或拆除。

(三)宜养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到市环保、国土、畜牧等部门报批、备案,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设施建设“三同时”,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宜养区内现有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81231日前到市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

(四)20181231日前,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根据规模,建设50立方米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

(五)鼓励在宜养区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引导规模养殖场(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市环保局、畜牧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畜禽养殖业“三区”进行联合监管。

洪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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