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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02:40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02106
  • 文号:洪政办发〔2018〕9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8—01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3-30
  • 签署日期:2018-03-30
  • 登记日期:2018-03-30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18-03-30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JDR201801007


洪政办发〔20189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2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30


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拓宽耕地开发项目投资渠道,顺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耕地开发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作用,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实施耕地开发项目及其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耕地开发整理资质,且具有耕地开发实践经验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是指,社会投资主体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对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或未完全利用的荒山、荒地、滩涂、迹地、废弃宅基地等进行开垦,或者旱地改造为水田,使其变为耕地,其质量和数量通过各级部门验收确认后,同意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作为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购或有偿转让的项目。

第三条社会投资主体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耕地开发项目相关的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耕地开发项目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选址立项

第五条社会投资主体申报的耕地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有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五)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六)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旱改水达到1亩以上。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质地较好,最小土层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开发水田的,应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

第六条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数量及其它需求制定耕地开发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社会投资主体根据计划申报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择优确定年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项目选址由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拟开垦地块,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出具踏勘报告。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由社会投资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市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

第八条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组织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并将批准立项资料抄送同级农业部门。

第九条社会投资主体根据立项批复,自行委托或接受市国土资源局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测量,编制设计和预算,投资预算规模按不同类别控制。根据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政策及我市占补平衡的需求,按水田质量等级8级、旱地等级10级、旱改水8级设计,亩均投资原则上新开水田不超过25000/亩(另:灾毁耕地的复垦开发依规划设计方案为准),旱地不超过15000/亩,旱地改水田不超过17000/亩(不含青苗补偿),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发建设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条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自行委托或接受市国土资源局推荐的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下达变更批复。

第十一条社会投资主体应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必须组织好项目的施工建设,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开发中产生的纠纷由社会投资主体与所在乡镇、村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选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从下达项目开发建设任务书之日起)完成。

第四章项目确认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由社会投资主体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关的竣工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对资料审核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及村民代表开展工程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初验报告,并向市农业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书面申请。市农业部门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的要求,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地类和面积,评定补充耕地等级。新增耕地或“旱改水”面积5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农委组织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前,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协商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及项目资金支出审计。认真核定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项目资金支出报告。经洪江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行政验收和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工程内容现场复核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指标,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指标的回购

第十六条社会投资主体投资耕地开发形成的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在指标确认后半年内实施回购,用于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节余耕地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土部门通过省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异地转让,转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一)回购资金来源

一是非农建设用地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二是耕地指标异地转让收入;三是财政拨入资金。

(二)回购标准

1.按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促进农业生产的原则,以新开垦耕地质量等级为标准确定回购,即:10级旱地指1.8万元/亩,9级旱地指标2.1万元/亩,8级旱地指标2.4万元/亩,7级旱地指标2.7万元/亩,6级旱地指标3万元/亩,5级以上旱地指标3.5万元/亩;8级水田指标3万元/亩,7级水田指标3.5/亩,6级水田指标4.5万元/亩,5级以上水田指标6.5万元/亩;8级旱改水指标不包括青苗补偿按2万元/亩进行收购;灾毁耕地复垦指标按投资成本上浮30%回购。

2.为了充分显现指标价值,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热情,增加效益,通过省公共平台易地交易的耕地指标,也可采取由洪江市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方对产生的收益(不剔除成本)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比照政府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洪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洪江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洪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