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9 02:11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06
洪政办发〔2018〕7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洪江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违法建筑巡查、监管、控制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罚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洪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不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
洪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区域不同划分为严打区、控制区和责任区。严打区(或者称严控区)为市治所在地黔城建城区及近期建设区域(五年内即将开发的区域);控制区为市治黔城远期规划区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旁50米以内的区域;责任区为洪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除以上二区外的区域。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洪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公共服务部门。以上范围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为责任追究对象。
中央、省驻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违法建筑查处按法定职责不同划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配合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古城管委会为规划审批前违法建筑和村民违法建筑查处的直接责任主体,市住建局为规划审批后违法建筑(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下同)查处的直接责任主体,市国土资源局为非法占地认定的直接责任主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市本级建设项目违法建筑查处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为配合责任主体。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古城管委会是其辖区内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巡查控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管理范围内村(居)民不组织开展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的;履行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和相关职责不力,导致辖区内违法建筑蔓延的;
(二)没有督促所属社区(村)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没有依据相关规定明确社区(村)违法建筑监管职责的;
(三)没有建立日常巡查控管机制,不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巡查情况,或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和接到村委会有关违法建筑报告,不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四)不及时组织人员赶赴在建违法建筑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宣传劝阻工作的;
(五)不认真组织、协调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引发社会矛盾、治安稳定的;
(六)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筑的;
(七)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目标考核任务的;
(八)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区、村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发生违法建筑,应先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在控制违法建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的;
(二)对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的;
(三)对违建户不进行宣传劝阻的;
(四)不协助上级部门和执法机关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
(五)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筑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业主在规划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未经市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不履行查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职责,未建立该项工作考核机制、统一信息系统和举报受理电话的。
(二)市住建(规划)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经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行为不依法监管和及时查处;对违法建筑施工的企业不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行为不依法监管和及时查处;对规划审批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依法查处;对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筑不进行性质认定;对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筑是否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的。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法占地行为不依法进行监管查处;对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的行为不及时查处;对非法占地类别不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
(四)市征收安置部门不依法依政策对征收安置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的。
(五)市房管部门违反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给违法建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
(六)市公路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属于管养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
(七)市水利部门不依法查处属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
(八)市公安部门不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秩序,不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市供水、供电等部门为违法建筑安装、开通供水、供电等相关设施;对违法私搭乱接水、电设施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十)市环保、卫计、文体旅广新、税务、食药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部门没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对象存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可以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屡教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对其过程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
(五)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管理区域内违法建筑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纠正错误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江镇、托口镇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工作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