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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7 08:0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23-025269
  • 文号:洪政发〔2018〕2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8—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1-11
  • 签署日期:2018-01-11
  • 登记日期:2018-01-11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18-01-11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0001

洪政发〔20182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4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大力提升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洪江市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111




附件

洪江市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发〔201746号)第3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发〔201746号)第4

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市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发〔201746号)第7

4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国发〔201746号)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