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8 00:23 信息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HJDR—2018—01002
洪政办发〔2018〕2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洪江市推进林地“三权分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确定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与理顺三者关系,加快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动我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产业发展。经2018年1月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完善洪江市农村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林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林业现代化、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的发展,对实现林业经济建设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验工作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守住政策底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开展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其目的是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二、进一步确定林地三权的权利与关系
(一)理顺林地三权关系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派生出林地流转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农户和集体承包关系不变。
(二)科学界定三权权利
1.林地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林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权依法发包和流转集体林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流转)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林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林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2.林地承包权。林农享有林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地承包农户有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林地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林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林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3.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合同期限内占有、耕作经营等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法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林地自主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或将经营权入股、合并到其他经营主体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林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依法享有林地经营权权益证明,受法律保护。林地经营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可以到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等业务。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经营权(在流转经营期内)可以继承。
三、探索、创新林地经营权流转模式
当前,我市林地流转模式单一,主要以租赁形式为主,需进一步探索林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引导林农流转林地,将林地经营权入股到新型的经营体适度集约规模经营,从单纯的劳动收入转为财产收入,将财产收入最大化,实现林农经济结构多元化。积极鼓励经营主体和个人到农村流转林地,大力开发林业各类产业,带动林农致富,推动林业产业发展。按照民办、民营、民管的原则,鼓励、规范组建林地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搭建林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促进林地集约进程,加快林业产业发展。
四、完善集体林地山林纠纷调处服务
集体林地所有权是属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所有权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承包的林地承包权产生的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调解。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所有权,经营权纠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林地经营权流入方和流出方产生的纠纷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