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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01:0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索引号:431200/2023-025299
  • 文号:洪政办发〔2017〕14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17—01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9-03
  • 签署日期:2017-09-03
  • 登记日期:2017-09-03
  • 所属机构: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科技、教育
  • 发文日期:2017-09-03
  • 公开责任部门: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洪政办发〔201714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6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


洪江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打造一支“厚德善道”的教师队伍,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落实以市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实行市管校聘。市教育局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档案管理、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教师管理政策规定,负责管理本校教师队伍。

第四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教育局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五条  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积极构筑师德建设制度网络,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切实引导教师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鼓励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争做爱岗敬业的表率,自觉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第六条  创新师德考评办法。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考评的首要内容,并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教师德行考评每学期考核一次,以教师所教班级学生的综合表现为依据,通过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进行量化评价和定位,确定考评等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严格考评结果运用。一是将师德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德行考评不合格者,当年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二是教师德行考评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表彰奖励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重要依据,考评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评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班子建设

第八条  统一内设机构。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学校规模在24个班级及以上的,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24个班级以下的,内设机构不超4个。其它需增设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定,由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严格职数管理。学校行政班子成员设校长1名、副校长23名,各内设机构设主任各1名。班子成员原则上最多不超过9名,9个班级以下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7名。规模在24个班级及以上的学校,教务处、德育处可设副主任。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

第十条  规范班子管理

1.建立班子成员任期制。每届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原则上均应交流,如有特殊情况需留任的,不得超过3届。其他班子任满3届,原则上应轮岗交流。

2.严格校长管理。市教育局按权限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实施组织任免、定期交流;按洪江市中小学校校长(园长)目标管理方案实施绩效管理,量化绩效考核,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强化校长履职;校长必须深入教学一线,承担一定量的学科教学任务,规模在24个班级及以上的学校校长,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不担任具体教学任务;加强校长后备人才培养,构建“校长后备人才库”,促进校长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3.加强行政班子管理。行政班子成员必须掌握一门优势学科,担任所学专业(学科)规定的教学任务。建立行政班子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任期内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主动辞职;如任期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担任行政班子领导职务。对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行政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如中小学校校长任期已满或交流以及学校其他行政班子任期终止,经市教育局考察后,再审批任命该学校新的行政班子。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量化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2.实施分级分类绩效考核。市教育局对全市校长(园长)实施集中统一绩效考核,学校对班子成员、班主任、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实施绩效考核。对校长(园长)的考核,由市教育局根据《洪江市中小学校校长(园长)绩效考核方案》进行集中考核和评价;对教职工的考核,由各学校根据《洪江市中小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细则》,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量化考核方案和细则,每期进行绩效量化考核总结和评价;对班主任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原则,坚持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原则,坚持量化班级学生人数和班级工作效果并举原则,由各学校制定班主任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并由市教育局制定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

3.实施细化量化考核。绩效考核方案中的工作目标要细化到位,量化到点,实行百分制,每月累计得分,每期公布2次考核结果。

4.以工作实绩和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全面考核教师、能、勤、绩、廉等情况,并以教师的职业操守、育人成效、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成果、推进新课改的实际成效为主要考核内容。

5.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学校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教师进行日常考核,细化个体评价,每学期期中和期末,由学校整合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班子成员、班主任、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进行集中评价、团队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量化考核措施。1.成立洪江市中小学校校长(园长)绩效量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教育局),各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量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绩效量化考核具体工作。2.成立学校绩效量化考核督查小组,督查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要有学科骨干教师代表,并严格考核程序,过程公开透明,考核量化分数每期公示2次,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构建绩效量化考核结果运用机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占30%,良好占50%合格占20%,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绩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聘任、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超编(含结构性超编)学校教师调配的主要依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并经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以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最低值为标准进行核算,再根据绩效量化考核结果核算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绩效量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该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教师补充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队伍补充长效机制。1.以国家政策性定向委培、特岗教师、高校优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公开招考为主渠道,确保教师队伍量和质的提升,满足教育教学需要。2.对国家211985工程高等院校毕业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招录实施优惠政策,由政府给予每人15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洪江市内购买商品房时兑现,且需在洪江市教育战线服务满8年,若服务未满8年调离洪江市,应退还15万元的购房补贴。3.对于外县(市)调入我市工作的教师,必须要严格把关,规范程序,除引进的优秀骨干教师外,新调入教师应充实到乡镇基层学校。

第七章  人事调动

第十五条  教师改行或调离本市应遵循的原则

1.新招录入编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首聘服务期为5年;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办理了入编手续后,原则上再工作1年后方可调离。教师在合同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调离的,必须承担聘用合同规定的相关违约责任。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学名师、紧缺学科专业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原则上不得调离,如有特殊原因需调离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离。

3.如教师参加外县市公开招考,报名前需经所在学校和市教育局同意;办理调离手续的,由所在学校、市教育局签署意见,报市级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人社局、编办、教育局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正式调动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上班,如不在原单位上班,作旷工处理。

4.学校教职工一律不得直接调入乡镇或其他事业单位,全市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从教育战线抽调或借调教职工。市直部门需要的特殊岗位人才(如互联网建设、外语翻译、体育竞技、电子商务、文秘等)可从教师队伍中小部分公开选调,符合条件的教师要经所在学校和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报考。选调方案须经市编委会研究通过,且原则上全年不得超过10人。

5.如市教育局二级机构调入教职工,该二级机构必须有空余编制,所调教职工必须在中小学校服务期满5年,晋升高级职称后的教职工,必须满3年,方可调入。调入以后服务期限至少3年,服务期限内不允许借调到外单位。

第十六条  学校间调动应遵循的原则

1.有编有岗原则。调入学校必须有空余编制,并落实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

2.学科需要原则。调入学校必须有学科需求,且专业对口。

3.绩效资格原则。申请调入城区学校的教师,其近3年内的绩效考核必须是良好以上等次,且教学成绩在全市同学科前30%

4.公开竞聘原则。由有进人需求的学校提出进人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组织进人学校按程序进行公开竞聘,参与竞聘的教师必须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要求签署意见,公开竞聘结果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解决困难原则。对工作、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教师,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实施高中教师人事管理机制改革。各高中教师人事关系由市教育局人事股集中建档,统一管理。高中学校根据有编有岗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需求,制定教职工聘用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教师聘用。高中学校非教学人员的聘用严格控制在编制范围内。实施高中教师退出机制,根据教师上年度工作绩效量化考核结果,学校对教师实施岗位聘用,上年度工作绩效量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在下年度不得对其聘用。被所在高中学校解聘的教师,可到市内其他高中学校应聘,也可到义务教育学校应聘,通过异校聘用实现高中教师的合理流动。

第八章  交流轮岗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551号)精神,积极构建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逐步缩小师资配备城乡差距、校际差距,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促进教育公平。

第十九条  校长交流应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每次交流期限不得少于3年。教师交流以黔城、安江城区、超编学校和学科教师富余学校与其他乡镇学校交流为主,交流对象主要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重点推进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的交流。

第二十条  为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提高青年教师业务水平,每年可安排部分青年教师到市教育机关、城镇学校、优质学校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跟班学习期间,其各类待遇由原学校发放。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支教工作管理。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当期的绩效量化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结果的认定。支教教师享受受援地教师同等的人才津贴、乡镇补贴,参与外县市支教工作的教师,其有关待遇按照湘教发〔20155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职称与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由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负责。晋职资格认定,由所在学校组织初评,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职称评定要向一线教师、农村教师和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行政管理人员评聘职称要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职称初评必须以教师绩效量化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初评方案应体现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并具有导向性。原则上教育质量和业绩积分权重不少于60%,德行积分权重不超过20%,其他积分权重不超过20%

第二十四条  教师申报高、中级职称,除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不含教学点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其近3年的教育教学质量,至少有2年(以学年度质量为依据,下同)高于怀化市同类学校平均水平或全市平均水平或本校同学科教师平均水平,非统考科目(含考察科目)任课教师,近3年绩效考核得分至少有2年高于全校平均水平;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其近3年的教育教学质量,至少有1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或本校同学科教师平均水平,非统考科目(含考察科目)任课教师,近3年绩效考核得分至少有1年高于全校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行教师高、中级职称评选候补制。为留住高中学校中青年骨干老师,调动全市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具备条件但受名额限制而不能获得高、中级职称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按职称评定程序和要求,由市教育局、人社局组织预评,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解决其高、中级职称相应的经济待遇,其中,每年高级职称不超过10名,中级职称不超过20名,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加强岗位聘后动态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落实“岗变薪变”要求。岗位评聘期内的教师,因学科需要调入无岗位空缺的学校,按其职称(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最低等级定岗,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按规定程序参加学校统一竞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晋升职称:

1.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及因“四风”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和党内处分的。

2.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年度绩效量化考核不合格的。

3.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

4.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未满1年的,不能晋升中级职称(职务),未满2的,不能晋升高级职称(职务)。

第十章  教师培训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教师培训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教师培训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和《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着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促进广大教师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培养现代教育职业精神。

第二十九条  全面规划教师培训工作,整合教师培训资源,积极实施中小学校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十百千万”工程,为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强乡村教师培训,重点实施送培到县、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青年骨干培养、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读书竞赛活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培训效果。全面完成新一轮学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三十条  加强学分登记和教师信息化管理

1.每年进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和通报。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分(每年不得少于30学分),其中校本培训学分不得超过120学分(每年24学分),新任教师另须参加适应性岗位培训150学分。

2.教师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量化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培训学分年均少于72学分者,该年度绩效量化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下年度不得晋升职称。未达到国培、省培要求,被通报的教师,当年年度绩效量化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所在学校年终绩效考核按每人次扣2分。

3.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建立教师培训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完善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确保电子档案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健全教师奖励机制,对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以及在教育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师或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认真实施“三名工程”(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构建教师荣誉体系,认真评选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积极开展“洪江市最美乡村教师”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名优教师的评选表彰,充分调动教师内动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与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十二条  制定《洪江市学科教学“名师”教师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严格各类优秀教师评选资格条件。学科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合格的,继续享受评选期内当年的政府特殊津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学科教学名师资格,且下年度内不得参加学科教学名师评选。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落实、不积极、不妥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追责,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教师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目标,构建学校校长、行政班子质量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质量目标的校长和相关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构建中小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质量问责机制,对年度绩效量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根据有关政策取消当年绩效奖励且下年度工资不得调级;专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者,根据有关政策解除聘用合同。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员工,予以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教师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市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2. 洪江市教育教学质量奖励标准


附件1

洪江市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评选条件及

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一)名学校

1.学校管理水平高。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和特色,在区域内起到示范作用,教师、学生社会认可度高。

2.领导班子战斗力强。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执行力强,认同率高,社会评价好,3年内获得部门工作市级专项评价2次以上优秀的。

3.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高。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学习氛围浓,创新能力强,专业教师学历达标率100%,教风严谨,理念先进,教法科学,各学科均有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

4.教育教学质量高。近3年在洪江市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均进入前3名,高中学校高考质量进入怀化市前5名。

5.教育科研有成效。独立承担市级学科教师培训任务2次以上,开发市级教研课题2个以上,有怀化市级规划课题2个以上,或省级以上规划课题1个以上。

6.办学特色显著。学校工作形成特色风格,有自己的办学模式,经验做法在全市交流或推广。

7.校园文化品位高。校园文化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学校精神凝练构建、风貌饱满。育人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厚,师生关系和谐,形成了团结向上、勤奋好学、乐于奉献、追求理想事业、不断进步的校风、学风、教风,学校文体活动和教育教学竞赛活动有声有色。师生读书活动、文化创作有成效,近5年发明创造、科技创新作品获怀化市级以上奖励2项以上,或每年在怀化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学作品、新闻报道8篇以上。

8.社会贡献大。构建了良好的学校、家长、学生、社会教育机制,学校通过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社会认可度高。  

9.学校近3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名校长、名教师

1.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乐于奉献,工作量满负荷。坚持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推进新课改,有良好的声誉,得到学校、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2)能够基本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熟练使用计算机,能够制作高水平课件。

3)任教5年以上。培训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年度绩效量化考核为合格以上。

2.具体条件

1)名校长

“精通教育、治校有方、富有高度事业心和强烈责任感”为原则,具体条件为:

①个人资历深。担任校长5年以上,有相应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在区域内影响力大,社会声誉好。

②办学目标明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致力于教师和学生发展,方法独到,措施得力,成绩显著,深受学生、家长和教师的信赖。

③管理能力突出。精通学校管理,善于学习,勇于实践,教育管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指导德育和班主任工作的能力,熟悉中小学各学科教学,至少掌握1门优势学科,能指导课程改革,擅长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德育、教学和科研信息,研究课程、学校管理问题,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专家学者型的品格,每学年至少有1篇学校管理经验论文在市以上交流(发表或获奖),形成开放多元的办学风格。

④管理成效显著。带出一支工作踏实、开拓进取的学校领导班子,培养出一批有超前意识、创新精神,起示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20%以上的教师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8%以上的教师为学科教学名师。学校办学成果显著,在学校管理、德育、教学、教育科研和后勤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3年学校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至少有2年位居全市前3名。学校综合实力处全市领先水平,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师生满意率达到95%以上,社会满意率达到90%以上。

⑤任期内学校发展进步明显。

2)教学名师

①曾荣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表彰。

②培养指导骨干教师12名,被培养对象取得洪江市级以上教学教研成果。

③教学成绩突出,高中(职高)教师单科成绩在怀化市同类学校平均以上,或本市内同学科名列前茅;初中、小学教师单科成绩在洪江市前3名,或所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④近5年内,参加市级以上教师培训,担任培训主讲教师2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论文评比获一等奖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怀化市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结题获奖,或主编出版论著(或教材)1部。

⑤教学工作得到90%以上家长和学生的认可;在社会上、教育界有很高的声誉;教育思想、教学方法对本地区的教学工作有辐射和带动作用。

3)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由市教育局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二、奖励标准

一)实施“三名”工程。名学校不超过10所、名校长不超过10名,每2年评选一次,分别奖励50000元、4000元;教学名师共60名(即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骨干教师”6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首次评选60名,以后每年评选20,享受3年政府特殊津贴,到期每年退出20名。学前教育评选名师6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首次评选6名,以后每年评选2名,享受3年政府特殊津贴,到期每年退出2名。

(二)每年评选学科带头人40名、骨干教师60名、优秀教师150名,分别给予每人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除特别优秀的教师外,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三)每年评选洪江市最美乡村教师10名,每人奖励5000元。

(四)以上奖励报市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后实施。


附件2

洪江市教育教学质量奖惩标准

一、实施高考基本目标奖励。根据怀化市高考目标要求,制定我市高考目标,对完成我市高考二本以上目标的高中学校,按照录取每生500元的奖励标准发放到校。

二、实施高考超额完成目标奖励。对超额完成高考目标的高中学校,每超额完成1名一本录取,对该校奖励5000元;每超额完成1名二本录取,对该校奖励2000元。

三、对高考优秀学科团队和个人实行重奖。高中学校高考各学科平均分在怀化市达到第一名的,共奖励学科组10万元;达到第二名的,共奖励学科组5万元;达到第三名的,共奖励学科组4万元;达到第四名的,共奖励学科组3万元;达到第五名的,奖励学科组2万元。任课教师所教学生高考单科成绩在全省前51100名的,每1名奖励任课教师5000元;所教学生高考单科成绩在全省前50名的,每1名奖励任课教师10000元;所教学生高考单科成绩在全怀化市前10名的,每1名奖励任课教师5000元;所教学生高考单科成绩全怀化市1130名的,每1名奖励任课教师2000元。

四、名校高考录取奖励。对考上清华、北大的实行重奖,每考上1名奖励20万元(对该生奖励5万元,对学校奖励15万元)。每考上1名空军飞行员,对该生奖励1万元,对该生所在学校相关管理人员、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各科任教师共奖励4万元。洪江市应届毕业生每考上1名全国十大名校(以上年度教育部全国综合排名前十名的学校),给予学校相关管理人员、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各科任教师共奖励3万元。

五、高考生源地跟踪奖。对考上清华、北大学生的原初中、小学毕业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考上空军飞行员和十大名校学生的原初中、小学毕业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中小学教育教学综合评估奖。依据《洪江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奖惩方案》综合评估结果,奖励小学组、初中组前10名和高中组前2名,奖励标准: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第三名6000元,优胜单位3000元。

七、中小学教育教学单科奖。根据当年初中、小学毕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人平分,一类学校第一名奖励该校2000元,二类学校第一名奖励该校2000元、第二名奖励该校1500元、第三名奖励该校1000元(根据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分类为准)。

八、生源稳控奖

1.洪江市考生中考全市前20名,留在本市高中学校就读,奖励生源毕业校4000/生;中考全市2140名,留在本市高中学校就读,奖励生源毕业校3000/生;中考全市41100名,属实验中学、芙蓉中学初中毕业,留在本市高中学校就读,奖励生源毕业校1000/生,其他学校奖励生源毕业校2000/生;中考全市101200名,属实验中学、芙蓉中学初中毕业,留在本市高中学校就读,奖励生源毕业校500/生,其他学校毕业,在本市高中学校就读,奖励生源毕业校1000/生。

2.实验中学中考全市前100名考生本市就读率达65%,芙蓉中学中考全市前100名考生本市就读率达60%,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格。全市中考前20名的考生,每流失1名扣除生源校奖金2000元;全市中考2140名的考生,每流失1名扣除生源校奖金1500元;全市中考41100名的,每流失1名扣除生源校奖金500元。实验中学及芙蓉中学初中部优生稳控率未达到目标不得拿稳控奖,但个别班级出色完成优生稳控目标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3.对就读本市高中的初中特优学生予以奖励。进入洪江市初中毕业考试前15名并就读本市高中的学生,每生奖励6000元;进入洪江市初中毕业考试1630名并就读本市高中的学生,每生奖励5000元;进入洪江市初中毕业考试3150名并就读本市高中的学生,每生奖励4000元。实验中学、芙蓉中学毕业进入洪江市51100名并在本市就读高中的学生,每生奖励2000元;其他初中毕业进入洪江市51100名并在本市就读高中的学生,每生奖励4000元;外县市初中毕业学生就读我市高中的参照奖励。

4.对于考上师资定向委培班且进入洪江市前100名的考生,该考生不计入生源毕业校奖励人数,只作为优生指标及本市就读率统计。

九、以上奖励由学校拿出奖励方案(集体奖原则上拿出80%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相关教师),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未完成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的,对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