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4 00:46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洪政办发〔2017〕11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怀化在洪有关单位:
《洪江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6月3日印发的《洪江市旱灾应急预案》(洪政办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洪江市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基本现状
2.应级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响应总体要求
4.2 响应级别
4.3 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群众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适应新时期抗旱救灾工作需要,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增强干旱风险意识,加强防旱抗旱措施,提高抗旱应变能力和抗旱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对我市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造成的危害,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和《怀化市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专群结合,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究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5 基本现状
1.5.1 旱灾现状
我市干旱灾害频繁,以夏旱、秋旱或夏秋连旱为主,且交替出现春旱、冬旱。基本呈现出“十年一大旱,三年一中旱,小旱年年有”的形式。春旱基本上三年一遇,集中发生在4—5月;夏旱基本上两年一遇,集中发生在7—8月;秋旱基本上三年一遇,集中发生在8—9月。
1.5.2 工程现状
全市现有中型水库1座,总库容2030万立方米;小(一)型水库25座,总库容4288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91座,总库容2440万立方米;塘坝4751处,总库容1685万立方米。全市拥有电灌站202处0.59万千瓦,蓄引提水量16980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27.06万亩。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为抗旱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商粮局、市环保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移民局、市经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文体旅广新局、市供销社、市水文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市水利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均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怀化市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市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收集、研判、上报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督促落实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调度令;组织、指导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3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市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雨情、水情、旱情预报通报;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旱工作。
市农业局: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督促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的优惠政策落实;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局:做好有关抗旱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设施建设计划。
市经信局: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资金的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所属水库执行市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措施,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市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民政局:负责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工作;协助市防办及新闻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协同市防指申报、筹集、安排抗旱工程所需资金;对市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拨资金,监督使用。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抗旱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抗旱组织机构设置,配合做好抗旱救灾、防灾减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临时用地手续,保障抗旱用地;为抗旱应急找水提供地质信息资料服务。
市住建局:协助做好抗旱工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抗旱物料。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
市林业局:负责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旱期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以上级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
市安监局:组织旱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墒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低枯水雨水情以及墒情变化及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墒情和低枯水预警以及干旱预报。
国网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提供所辖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人武部: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抗旱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和药品安全。
市商粮局、市供销社:负责市里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以及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文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对水文、气象的各项通信优惠措施。
市移民局:负责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抗旱及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市文体旅广新局:负责组织、督促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单位的抗旱工程建设;落实景区景点各项抗旱减灾的准备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及趋势,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乡镇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上报。
3.1.2 市水文局根据全市雨量站和蒸发站、墒情站实测雨量、蒸发、墒情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市防办。
3.1.3 市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乡镇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各乡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市、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需审批的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3.3 抗旱信息系统
市防指应依托市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 响应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旱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4 旱灾发生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
4.1.5 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所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组织力量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4.2 响应级别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
Ⅳ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Ⅲ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Ⅱ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
Ⅰ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以上。
各乡镇所辖区域内的干旱级别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国网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等有关单位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湖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和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市防办加强对市、乡镇抗旱工作的指导。
4.3.2 Ⅲ级响应
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国网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等有关单位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决定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市防指派工作组深入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市防指;市水文局和市水利局做好水情分析和水库用水趋势分析,及时报送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市防办加强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市防指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3.4 Ⅰ级响应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市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市级领导分别深入所联系的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市防指;市水文局和市水利局进一步做好水情、用水趋势以及干旱趋势分析,并及时报送市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市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旱情十分严重时,市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同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更大支持。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墒情、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市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市水文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市防办;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分别由市环保局报送市防办;受旱情况由乡镇利用报表系统上报至市民政局和市防办。
各类信息由市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出现旱灾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旱灾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处置
4.6.1 市防指应加强对一般中型水源工程及小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水库严格控制发电用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农田和高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继续搞好开渠引水工作,不能自流灌溉的,及时组织从溪河提灌。各乡镇组织群众打井掏凼,挖掘地下水,对确实没有水源或需要多级提灌的水田,及时搞好改种工作。
4.6.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寻找新的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窖等措施,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发生重大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4.6.3 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宣传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高作业效果。
4.7 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确实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地,并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旱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防办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10%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抗旱应急结束。
5.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在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旱区群众给予政策优惠。市民政局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市环保局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和沿途群众饮水安全。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
旱情结束后,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旱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和总结,总结报告应包括前期降雨、河道来水、水利工程蓄水、受旱区域范围、损失、人畜饮水困难等情况和各级采取的抗旱措施及效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等内容,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市气象局及时做好现有人工增雨作业系统的维护保养,同时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紧急增购。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城市供水公司和乡镇集镇供水单位要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城乡居民饮水需要。市农机局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旱情时,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支持重旱区的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国网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求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协调各级卫生及防疫部门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为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2.6 物资保障
中石化洪江市分公司、中石油洪江市分公司等单位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粮局、市供销社要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抗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抗旱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防指分别向上级财政、防指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市财政局会同市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怀化市、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同时,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必要时,各地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
6.3 技术保障
市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抗旱工作,依托市抗旱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抗旱技术信息系统。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旱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7.2.2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管理,负责组织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