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7 08:17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HJDR—2017—01005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7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洪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省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资(含政府平台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3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及调整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依法依规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并依照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组织设计施工图,完成施工图审查,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并按市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实行招标。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市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八条 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概算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下的(含10%),由原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认定后予以核准;概算调增幅度超出原批复概算10%的,原审批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审批的概算投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预算财政评审造价作为上限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确定最高控制价时,招标前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幅度根据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评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需要变更工程预算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如不经审批自行实施的,一律不补办手续,市财政部门不给予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量变更审批限额及权限。①工程变更不造成增加预算金额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会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确认,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②工程变更金额超出合同总价5%或单项变更30万元以内,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规划等单位确认,提供相关认证手续,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③工程变更金额超合同总价5%(含5%)—10%,或单项变更超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规划、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认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再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④工程变更金额超合同总价10%(含10%)或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规划、行业主管、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认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初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⑤以上工程变更,如在开工后工程增加金额超出了概算的10%,需进行概算调整批复。具体办法参照第八条。
第十三条 工程量变更审批流程。工程确需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填报《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见附件),详细列举需变更工程量清单及金额,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对需变更工程量及送审预算金额进行确认后,签署意见。根据需变更的送审预算金额大小报相关市政府领导进行审批。变更工程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将《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超合同总价10%以下或变更100万元以下的,直接进入结算评审,超合同价10%以上(含10%)或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需进行预算评审,增加变更预算,再进入结算评审。如施工单位在《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中无增加变更工程量的详细清单与金额计算,不予进行工程量变更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变更工程量工程时,应做好图片、影像等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便于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对变更工程的审批必须及时,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相关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变更审批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变更现场勘查、签署意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工程加层工程等不在已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不属于项目招标后变更工程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额度的;
(二)用虚假资料以增加工程量为名套取或骗取项目建设资金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监管部门在对工程量变更进行认证时,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实资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预算的,项目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住建等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1年)。
附件: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附件
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不增加项目预算一般性变更)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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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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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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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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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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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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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 |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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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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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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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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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工程造价超合同总价5%或单项变更30万元以内)
项目基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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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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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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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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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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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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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及理由 |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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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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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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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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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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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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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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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工程造价超合同总价5%(含5%)-10%或单项变更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内)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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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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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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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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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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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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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及理由 |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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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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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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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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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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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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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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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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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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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领导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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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市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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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工程造价超合同总价10%(含10%)或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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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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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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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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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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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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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及理由 |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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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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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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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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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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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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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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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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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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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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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领导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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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 意见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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