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0 02:24 信息来源:洪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洪政发〔2017〕5号
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江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洪江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洪江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能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该事项管理职权的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起草。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起草专业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制定原则,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在本部门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确定的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一)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定的制度及其依据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制定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四)文本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详细对照表;
(五)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起草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七)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以及意见的采纳情况与不采纳情况;
(八)依据和参考资料(装订并编好目录和页码);
(九)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制定必要的,移送本部门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部门应当保证法制部门(机构)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提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发现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负责审查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负责审查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确认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每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制定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